为规范药品广告中的药品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审批药品广告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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