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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公益性问题的思考

2006-06-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马立武 我有话说

近2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民办学校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民办学校的出现,突破了公办教育一统教育领域的单一办学模式,拓展了我国教育发展的基础和空间。

公益性是教育最具有普遍

性的特定内涵。教育作为公共服务,它已经不是纯公共产品,它既可以由公立学校来提供,也可以由接受政府资助的私立学校来提供。教育的公益性并不表现为政府充当唯一的办学主体,由社会团体及个人出资创办的学校并不影响其公共教育的属性。民办学校尽管是民间性质的教育机构,但在本质上与公立教育一样具有公共服务的基本特性和功能。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实质上具有“公有民办”的特征,其社会公益性的特点更为突出。

实际上我国民办学校在政府管理和支持下已经成为国家公共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生来源等方面呈现出公益性。实践表明,民办学校的发展对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顺应社会需求、缓解“择校”压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等都有积极的现实作用。

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也说明,突出公益性是私立学校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之一。在任何类型或发展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中,民办(或私立)中小学都具有社会福利范围或公益性质。正是由于民办学校明显的公益性的存在,大多数国家都支持和鼓励私立学校的发展。尤其是在起步阶段,私立学校大都接受了政府提供的各种资助。在美国殖民地时期创立的哈佛、耶鲁等著名的私立大学和学院,直到独立战争以后还一直得到所在地政府的资金以及物质上的支持。二战后美国的私立大学又得到了联邦政府的各种形式的资助,包括大量的科研经费。荷兰以及英国公学系统以外存在的大量私立学校,由于它们全部接受政府的资助,其“私立”性质明显淡化,从而更具备公立学校的特征。在法国,只要私立学校与政府签订相关的契约,教学依据公立学校的大纲执行就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与公立学校等额的教育经费。

与公办学校相比,我国目前民办学校的发展历史还十分短暂,民办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目前政府的民办教育政策使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没有充分体现出来。民办学校在校舍征地、师资队伍、招生与就业政策、经费投入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政策扶持与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处于不同的竞争地位。民办学校自身的的缺陷和急功近利倾向对其健康发展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以及民办教育在教育本质上的公益性,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应该积极干预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在民办教育成长和发展的初期,政府应该从体现公益性的角度来制定民办教育政策和法律,而不仅仅是管理和限制。同时民办教育自身的发展不仅需要考虑市场因素的影响,遵循市场规律,更要注意到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不仅要追求近期收益,更要关注其长远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民办教育的主体功能,即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民办学校在突出灵活性、多样性特点的同时重视其公益性,避免短视行为,这正是我国现阶段民办学校的应有定位和生命力之所在。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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