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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能力”制约欧盟扩大

2006-06-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驻布鲁塞尔记者 李力 我有话说

《欧盟宪法草案》去年在法、荷触礁,不仅使欧盟制宪进程受阻、决策机制和效率面临挑战,更反映民众对欧盟扩大的焦虑,促使欧盟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扩大”与“深化”之间寻找平衡点。上周结束的欧盟首脑会上,“

吸纳能力”成为讨论欧盟扩大问题时频繁使用的词语。

自2005年11月“吸纳能力”这一新提法进入欧盟扩大战略文件后,今年上半年,欧盟将是否在2007年1月1日接纳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入盟的决定推迟到今年10月。近日刚结束的欧盟首脑会议决议则进一步要求,欧委会就欧盟在接纳新成员国问题上各方面的“吸纳能力”提交报告。

欧盟最迟将在2008年扩大为27个成员国的前景已成定局,在欧宪批准进程受挫的情况下,很多人担心欧盟在尼斯条约基础上建立的现有运作方式将难以为继,欧盟各国不得不开始严肃地面对各界对放缓甚至暂停扩大进程的呼声。由于“吸纳能力”涵盖的范围广泛、含义模糊,不少入盟申请国认为欧盟是在人为添加入盟新条件。为缓解外界疑虑,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反复强调,“吸纳能力”并不是给申请国入盟设立的“新指标”,欧盟将“继续履行已有的承诺”。他同时表示,欧盟必须正视欧洲舆论在“欧盟扩大的范围和速度方面的关切”。欧盟现任轮值主席国奥地利总理许塞尔则为“吸纳能力”给出了基本定义,即欧盟在扩大后,继续在尊重机构间平衡和有限预算的基础上,行动、决策及良好落实共同政策的能力,还包括欧盟在文化方面的“吸纳能力”。法国总统希拉克表示,“吸纳能力”主要指欧盟在吸收新成员上的财政和政治能力,原有成员国民众应有权对欧盟扩大表态,他指出,法国将把土耳其入盟问题提交全民公决。

欧盟现有的入盟条件主要是1993年6月哥本哈根首脑会议上确定的:在政治方面,要实行民主政体、法治、尊重人权和保护少数民族;经济方面,要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有能力应对欧盟范围内的竞争压力,申请国还应具有履行成员国义务的能力,包括坚持政治、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目标等。不少申请国尽管认为加入欧盟符合他们根本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但抱怨欧盟入盟条件过于苛刻。

自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欧盟,到2004年波兰、匈牙利和捷克等10国成为欧洲联盟成员,欧盟经过5次扩大成为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不可或缺的力量。欧盟的历次扩大都是新、老成员国相互需要的结果,而不是申请国的“一厢情愿”。随着欧盟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大带来的利益失衡,欧盟制宪进程受阻,公众普遍对一体化的信心不足,法德发动机的失灵更让25个成员国“群龙无首”。正如欧洲议会主席博雷利所说,在欧宪批约进程重新启动前,欧盟暂时没有吸纳新成员的能力。(本报布鲁塞尔6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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