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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莫用“非节能机制”

2006-06-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山峰 我有话说

说起中国的高能耗,我们已知道太多令人痛心的事实。比如,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节能灯生产国,但80%的节能灯却用于出口,国内使用比例过低;又如,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3%,比发达国家落后20年;再如,我国是世界上单位GDP能耗最高的国家之一,每万元GDP能耗大致是日本的8倍、欧盟的4.5倍、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

中国的能耗为什么这样高?早有专家道破原因:一是高能耗产业的过度扩张;二是盲目追求经济高增长,以GDP论英雄;三是全民节能意识淡薄。如今人们明白了:高能耗的经济增长虽然能满足暂时的物质需求,但却能带来资源的枯竭、环境的破坏乃至发展的难以持续。中国人因此开始走出“GDP崇拜”。

1998年,上海市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节能监察中心。这里的工作人员每天对各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建筑设计是否节能,工业企业的设备是否节能都是其监察对象。把他们称为“节能警察”的老百姓却不知道,作为国内首个专司节能行政执法的机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长久以来面临着“能管、不能罚”,“能礼、不能兵”的尴尬局面。但还是有不少地方纷纷借鉴上海的做法,建立“节能警察”队伍。为避免出现上海“节能警察”所遭遇的尴尬局面,北京还计划要发布《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据说,该《办法》拟规定:一是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并组建专门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是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设立节能监察机构或者节能监察岗位;三是节能监察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违法行为的,将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有评论说,与上海比较,北京未来的“节能警察”既有职,又有权,且其权利还有法律依据,北京的节能问题一定能得到圆满解决。依笔者愚见,这种思维可以说是:刚走出“GDP崇拜”,又进入“警察崇拜”。倘若以此为节能主要举措,怕是终究于事无补。

要靠“节能警察”机制根本解决节能问题,首先必须保证使浪费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目前,我国在节能领域配套法规、标准、规范制定迟缓,法律缺少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节能执法缺乏震慑力――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虽从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等方面对节能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该法中既没有明确谁是节约能源的监管主体,也没有对如何进行节能监督确立具体的制度。面对“有钱就有权浪费”者最多也就是采取“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之类的处罚措施。如此势必造成“节能警察”缺少法律地位和底气不足。而这些,又岂是单靠《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所能改变的?退一步说,即使法制相对完善了,我们该建立怎样一支庞大的“节能警察”队伍才能奏效,建立和管理这支队伍是否也是一种新的浪费?

实事求是地说,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已经出现了“政府一头热,企业公众两头冷”的迹象。以建筑节能为例,政府部门对此十分重视。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于成本考虑积极性不高;普通消费者也不把节能效率作为购买商品房的参考条件。面对这种情况,“节能警察”难道有三头六臂不成?

笔者记得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戴岩德和美国能源部效率项目研究员徐云生博士曾经在接受媒体访谈时讲过这个故事:美国海军2004年有一大批公寓要更换热水系统,面对这个巨大的订单,美国有关方面提前宣布:哪家企业能把热水的能量利用到一个较高的规定额度,海军才会采购该企业的热水系统。于是众多企业纷纷为了这个大订单而进行节能技术开发。

经济问题必须主要运用经济杠杆来解决,建立有效的经济激励和惩罚机制比依赖“节能警察”要有效和经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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