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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活消费的私家车应受《消法》保护

2006-06-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3日电(记者梁捷)今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就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某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一事,发表其观点: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

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消协认为,《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

对于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中消协认为,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要体现《消法》的立法精神。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而言,《消法》是一部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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