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专家建议把吸毒行为定为犯罪,杨涛在东方早报发表评论指出:将吸毒行为犯罪化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在一个法治社会,只有在穷尽了民事、行政、经济等手段都无效以后,才可能动用刑罚手段,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是犯罪规定得越多越好。如果某一行为能用其他手段进行治理或者即使动用刑罚也无效的话,就不宜轻易动用刑罚手段。吸毒人走上吸毒的道路原因非常复杂,并且吸毒的复吸率高达90%以上,可以想象,即使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无法达到预防的效果,反而徒增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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