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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会提示注意“交强险”索赔事项

2006-07-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日电(记者温源)22家获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产险公司,全面调整了经营管理制度,完成了承保系统的改造和升级,以及保险单证、标志的发放工作。这是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获悉的。

保险协会特别提示消费者关注“交强险”几个索赔事项:一是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的大小,将决定保险公司适用哪一种赔偿限额承担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应当清楚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情况不明的应提请交警或法院进行责任判定。二是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的赔偿标准对损失进行审核。被保险人不应私自向受害人承诺赔偿金额;如涉及受害人住院治疗,应当对治疗的情况进行跟踪,防止超标治疗,超标用药。三是在两车互碰的情况下,即使是有责任一方的机动车,也可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如果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索赔次数较多,并且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上调续保车辆的保险费。因此被保险人可结合可能引起的次年保费上调幅度,决定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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