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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业法律地位亟待确立

2006-07-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梁捷 我有话说

今年年底,我国保安服务市场将向WTO成员国开放,但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保安服务还没有实现完全市场化,特别是在制度上缺少相关的法律保障,缺少必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不论是从管理体制上,还是从保安服务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来看,保安服务业都需要在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基

础上大力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

6月28日,北京市法学会组织的《保安服务法律制度研究》课题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为进一步了解课题研究的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主持这一课题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

记者: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保安服务业在企业数量、人员规模方面有了很大发展,服务领域大大拓展,企业经营管理不断规范。我们几乎每天都同保安服务打交道,回家进到小区首先见到就是保安,逛商场超市,也都能见到保安的身影。你怎样看保安服务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莫纪宏:保安服务业不但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更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2004年全国保安服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已经达到了75亿元,实现利税近10亿元。保安人员在辅助警察维持社会治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等方面也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地保安人员为公安机关提供的破案线索就有10万余条,这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维护治安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保安人员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多达10.7万余人。当前,保安队伍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记者:但是,保安服务业的法制化程度却不能令人满意,常常见到保安服务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对客人非法搜身,侵犯顾客隐私权,对服务对象拳脚相加,一些小区的保安没经过训练,服务素质太差,还有保安人员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等等。

莫纪宏:你说的只是一些现象,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保安服务业中的法律问题很多:一是至今还没有出台以保安服务业为调整范围的专业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甚至缺乏法律、法规层面上统一的专门性规定;二是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及其管理主要依靠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以及散见于有关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不同时期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立法的层次较低,在一些重大的保安服务制度方面,如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的关系、保安企业民营化、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保安市场等问题上,还缺少全国性的可以统一予以实施的保安制度;三是有关保安立法的理论相对滞后,保安服务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定位还不是十分清晰,有关保安服务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还没有得到民事法律或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重大的保障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部门法的高度关注。

记者:如此看来,我国的保安服务业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保安服务业的法制建设任务很重,尤其是保安服务业方面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您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莫纪宏:在我国,保安服务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对保安服务业的政策规制过于严厉,导致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受到体制的限制,保安服务公司自身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地独立;保安服务相对于其他服务形式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了政府对保安服务市场的监管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由于保安服务公司在所有权关系以及在服务功能上与公安机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尽管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在经营行为上和利益分配机制上要与公安机关脱钩,但实际上,在所有权归属、干部管理、利润分配、辅警协警等方面,还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我国的保安服务市场缺少必要的外部竞争机制和市场压力,市场的基本规范、保安服务业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标准都没有建立起来;由于保安服务市场涉及面广,导致许多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和管理体制出发,对保安服务业做了不同性质的规定,影响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由于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企业大多属于以提供人防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以,企业自身发展的潜力并不是很大,加上政府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多大的政策倾斜或者是税收上的减免扶持,导致了保安人员待遇低、福利差,保安人员队伍稳定性较差。

这些原因是长期存在的,需要从政策、制度、市场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来入手,进行全面和系统地改革才能收到实效。特别是要认真研究保安制度如何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明确保安服务的法律性质、保安企业的法律地位、保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安措施的范围、保安服务许可制度、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保安服务的种类以及公民个人、企业组织和国家机关在安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利等等。保安服务业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绝不是简单地制定和出台几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就能解决的,必须从体制和从制度源头上抓起。

记者:加强保安服务业的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保安服务业的法律地位等相关问题,这是提高保安服务业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是如何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

莫纪宏:美国、英国、比利时、南非、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乃至我国香港地区均制定有保安服务业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我国有必要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保安服务业法制化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我国保安服务业法制化进程。鉴于我国当前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对其法制化的迫切需要,在今后推进我国保安服务业法制化的进程中,有必要适时针对保安服务业制定专门的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对各类保安服务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制度。

记者:切实保障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企业的民营化,是不是也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莫纪宏:目前国内的保安服务行业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竞争模式,仍处于一种垄断体制下。所以,必须要从制度上打破企业所有制单一的格局,吸收多方资金和多种性质的资金进入保安服务领域,扩大保安服务主体的范围,实行在依法经营基础上的保安服务企业的民营化。在一些普通的人防安全服务领域,可以考虑引进个人资本,建立针对居民小区安全服务的私人性质的保安服务企业,形成一个国有制为核心、多种投资主体为基础、私人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的保安服务投资主体制度。

记者:据了解,课题组还起草了一份《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

莫纪宏:是的。针对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业还缺少统一立法的现状,我们在征询立法机关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同样作为一项研究成果,转交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为行政法规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作出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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