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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 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七成以上

2006-07-1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3日电(记者张玉玲、通讯员高瀛)今天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

在这份意见中,建设部要求各地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

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节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情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节构比例。

《意见》说,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经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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