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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2006-07-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8日电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经过补充、修订和完善的42个渎职罪名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司法实践新要求的产物。自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

民检察院干预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大量的具体问题,急需通过修订立案标准来加以解决。

修订后的《立案标准》,犯罪主体范围更加明确,在吸收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修订后的《立案标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标准,其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同时,严密了关于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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