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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为何难以公开实名

2006-07-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郑晋鸣 通讯员 褚雯 我有话说


李大双实名举报获奖1万元。丁卫摄

李大双没想到自己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6月21日上午,他从南京市检察院、玄武区检察院两位负责人手中分别接过1万元举报奖励。这位南京市

红十字医院放射科的普通医生因看不惯前院长崔传德的种种腐败行为,搜集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最终将其绳之以法。有别常人的是,李大双从举报之初就公开自己举报人的身份,甚至直接找到崔传德说:“你尽早自己说出来,要不然把你送进去的肯定是我李大双。”

据了解,自2002年以来,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近百名举报人发放奖金30多万元,但只有20人愿意公开露面接受奖励,李大双就是其中之一。

有法可依却无法保障

李大双的“出位”恰恰反衬出目前举报人的无奈和尴尬。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了解到,今年1月至5月,南京检方共受理举报线索2017件,而其中匿名举报就占了65.2%,匿名举报一般线索比较模糊或不够完整,检察机关想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很困难,即使在35%的署名举报中也有相当数量并非举报者本人的署名和联系方式,这也就意味着无效举报占相当大部分。

举报者相对于被举报者,往往处于弱势,因而有人说举报就是见义勇为。与此同时,因举报遭到打击报复者也并非少数。李文娟是其中知名度颇高的一个。她原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工作中发现单位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犹豫了五个月之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随即命运急转直下,两次被辞退工作,遭刑事拘留,后又被劳动教养1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要求辽宁省国税局保护举报人,责令鞍山国税局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最终也仍未恢复李文娟的工作,而鞍山市国税局收到的“惩罚”也不过是“责令纠正,建议再细查”。

李文娟说,如果再让她选择一次,她不会举报了。正义的初衷,曲折的过程,不了了之的结果,问题究竟出在何处?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赵建宁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还没有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规,虽然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里有保护举报人、杜绝打击报复现象这样的条款,但都太过原则化,没有可操作性。对报复者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而无法事先阻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认为不可操作具体表现在: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责任单位或部门;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没有明确启动保护举报人的程序;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和手段;没有明确对举报人进行事后救济的保障。

有数据显示,自从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以来,近三十年,香港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认为,正是现有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软弱无力,才导致了举报人的窘境。

勇敢举报还须投路得当

匿名举报人数之众也反映出人们对于泄密的担忧。“在我们检察院,只有三个人能接触到举报信。一人专门负责看信,一个是我,还有一人负责电脑输入,都须是处级以上干部,如果涉及领导干部,就需经检察长批。”赵建宁告诉记者。

一些举报人由于对被举报人的行为是违法、违纪、还是构成犯罪不清楚,或是考虑到被举报人地位高、权力大、关系广,便采取多头举报的方式,把同一内容的举报材料同时发往多个单位,以求引起重视。而其实最终这些信还是会转到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部门,不仅造成重复劳动,降低办案效率,而且由于中间流转环节太多,很容易导致泄密。检察机关作为司法部门,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职能部门并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导致举报泄密的原因之一。

李大双向崔传德直接“下战书”,凛然正气固然可敬,然而赵建宁并不主张人人都采取这种方式,因为这样做不仅使举报人更易遭受打击报复,还“惊扰”了被举报人,为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匿名举报因为举报人不署实名,给办案人员查找、核实都带来很多困难,并且无法反馈,这就给人一个假象:匿名举报信是不予处理的。“甚至还会被误以为是官官相护,而事实上,只要举报有证据,不管署名、匿名,我们都会查。”赵建宁说。

“社会良知”需要社会保护

翻看举报人遭报复的经历,不难发现,拘留、劳教是最常见的手段,而拘留和劳教均属行政规章,不须经司法部门同意即可执行,因而给了打击报复者以可乘之机。劳教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历来也为法律界人士所诟病。一方面是法律缺失,举报人没有倚靠,一方面是权力钻空,被举报人有恃无恐,正义之声无法理直气壮也就不难解释了。赵建宁认为保护举报人是整个社会的事:“很多人都认为保护举报人是检察院的事,其实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只有构成犯罪,才会介入。”一个举报人因举报上级丢了工作,理由可能很多:合同到期、不适合该岗位、工作不认真……《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所以即使是“找茬”

行为也是合法的,面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无权干预,就需要劳动部门从中调解,社会舆论力量、正义的风气都会对此产生遏制作用。

郭光允,因上书中央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的名义被劳动教养两年,并被开除党籍,后获平反;原哈尔滨国贸城副经理于新华数次举报经理张庭甫的腐败问题,使得价值数千万的国有资产最终被追回,但于新华却一度被免职。有学者指出,对于举报行为的保护与支持,社会不应只是给予道义上的支持、单个部门物质上的奖励,而应在行动上体现这一点。“如果大伙都不愿意去举报,这种现象不被揭露,年复一年,损失也就无法弥补了。”李文娟说。

“要是你也顾虑,他也顾虑,你也指望别人,他也指望别人,那腐败贪官什么时候能被惩治?”李大双说。

举报行为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身为公民的道德良知。他们放弃个人家庭生活的平静,敢于面对恶势力的威胁,就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良知。相应地,社会也责任有义务去保护和帮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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