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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研拨款“三原则”的启示

2006-08-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建波 我有话说

    在近日召开的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美国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雷文说,美国科研创新成功的关键是政府一直坚持科研经费拨款的三条原则:一是联邦政府承担资助基础研究最重要的责任;二是大学而非政府的

研究院所或者私人行业的研究院所从事基础研究(大学承担基础研究的最大好处是:再不好的科学家也可以接受最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进而把这些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学生);三是对于科研项目的大部分拨款,原则上不看商业成果,而是看其科学价值。

以上三条原则对我国的科研体制改革,尤其是对科研经费的拨付和使用具有很大的启示。

首先,在科研经费有限的情况下,直面资金和实力都比我们雄厚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竞争,我们唯一的选择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力争取得最好的效益。

近年来,尽管我国在科研领域的投入每年都在增加,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数额仍然有限,因此,将有限的科研经费用在“刀刃”上可以说是现实、合理的选择。可是,现实却是:我们数量不多的宝贵经费并没有全部用在“刀刃”上,在不少科研项目中,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的比例仅在40%左右。科研项目成了一些科研人员“圈钱”的工具。

其次,国家科研经费应该优先支持基础研究,尤其是那些短期内成果并不确定的基础性研究。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必须区分不同科研主体的功能和作用,分清主次,使各类科研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从而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能相互协作的科研体系。

美国的科研主体包括企业、大学、国家科研机构、民间科研机构等。其中,企业通过应用知识和供应技术,最终通过市场,以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等方式实现技术创新;大学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向社会提供新的科学知识作为企业的技术源泉;国家科研机构主要接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从事某一项目的专门研究。美国国家科研经费绝大部分都用于资助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工作。据统计,在20世纪80年代前,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科研经费一直占到科研经费总额的50%―60%;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私有部门对研发的支持才开始超过联邦政府。

在我国,国家科研经费的投入和使用似乎并没有明确的方向,基础研究往往很难申请到经费,反而是一些应用型课题更容易获得大量经费的支持。事实上,从这些应用型项目受益的主要是企业和私有部门,研究费用当然应该由它们去承担,但现在却让政府去“埋单”,这样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最后,大学基础研究的地位不能动摇,科研功利化和商业化的趋势必须得到遏制,尤其是国家对大学基础研究的拨款不能只看短期效益和一时的社会影响,而要目光远大,面向未来。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美国高等院校约承担全美科技研发活动的11.4%,研发经费达301亿美元左右;高等院校的研发活动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领域,1970年―2000年,基础研究在高等院校整体研发活动中所占的份额一直保持在66.6%―77.7%。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政府承诺2006年的科技投入要达到716亿元人民币,还提出了今后5年重点发展的科技领域。如何管好和用好这笔资金,使它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的确不是一个小问题,也的确值得有关部门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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