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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额度拍卖应当缓行

2006-08-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十方 我有话说

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的2006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最终推迟。这是一件让爱护动物的公众高兴的事。

开展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中确实可以找到根据。从国际上来看,适度的、可持续的狩猎活动也早已得到普遍认可,CITES公约还专门为非洲犀牛、大象、斑马等狩猎活动核定限额。

据美国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对2001年美国狩猎状况的调查,该年美国共有1300万16岁以上公民参加了狩猎活动,并产生了206亿美元的经济效应。而此次我国公开拍卖野生动物狩猎额度,确实也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于规范狩猎市场和“阳光审批”的追求。

但是,国家林业局有关领导针对此事也强调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成熟,以及国家对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国际狩猎活动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使行政管理行为与市场行为按各自的规律运行,做到有机协调。笔者建议,相关人员是否能够循以上思路“逆向思维”: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在行政行为正在逐步规范的情况下,我们是否有必要急于推出野生动物狩猎额度拍卖制度?我们能否保证追求利益回报不会破坏我国来之不易的野生动物保护局面?

林业系统广大职工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保护和建设我国林业的。相对于不少行业,他们不仅工作环境艰苦,而且收入不高。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林业系统逐步开展国际狩猎,其管理力求规范严格,不仅未引发国际主流保护界的异议,而且也努力做到有利于野生动物种群和当地生态保护,有利于兼顾周边社会经济,达到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目标。从增强我国林业发展和动物保护事业后劲的角度看,开展国际狩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思考:“有限度狩猎”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会不会变成“无限度滥杀”?而地方林业部门既然有了经济利益目标,当“保护”遭遇“产业”冲击时,要避免“喧宾夺主”是需要用制度保障的。

所以,有关部门为慎重起见,为更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野生动物狩猎额度拍卖做出缓行决定。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我们也理应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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