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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突发事件优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2006-08-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袁祥)“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出此项规定,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

时间”,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此次修改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草案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草案在总则一章设专条加以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据悉,在法律中这样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还是第一次。

针对一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草案增加了以下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草案规定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网吧、酒吧等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并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等的质量标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问题作了规定。

草案中还写入了很多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内容;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规定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针对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相应规定,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同时,草案还要求“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草案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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