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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006-08-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既没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也不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那么即使我明知道那是侵权货物,也只能眼睁睁地放行。”大连海关法规处处长宋毕德说这话时满脸无奈。

一边是海关的无奈,一边却是企业的茫然。一些进出口企业由于不熟悉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错失了与海关联手打击假冒的最佳时机。在他们

看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些神秘,联合海关打假也就不知从何下手。

其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并不神秘。在具体的执法中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模式。其中主动模式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后,会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据此会扣留相关货物。

与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货物不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被动模式是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而启动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海关会据此扣留相关货物。

据介绍,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可以用于两种用途,一是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二是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向侵权人追偿。

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会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就会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对于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采取3种处置方式。一是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二是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三是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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