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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2006-08-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太淼 我有话说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根本上说是亿万农民的事业。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要切实尊重和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让农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为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坚持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领导下的亿万农民在改革中的伟大创造,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首先,坚持土地承包经营,仍然是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最有力的制度杠杆。中国有9亿农民,尽管有部分农民的生存和收入正在摆脱对土地的完全依赖,但就全国而言仍是少数,中国绝大多数的农家经济仍然需要靠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维持生计,需要从土地上获取主要收入。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确立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最充分地调动绝大多数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其次,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同样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的,既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又具有科学化、集约化、商品化、市场化等基本特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家庭承包经营虽然是一种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但它并没有过时,既使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方式也是家庭农场。家庭承包经营并不排斥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很多地方采取“公司+农户”、“专业协会+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办法,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市场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一头连着千家万户,一头连着国内外市场,把小农户与大市场连结起来,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要求,实行区域化种植、规模化养殖,开展社会化服务,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进一步释放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活力。总之,在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和长期性。

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依法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解决人地矛盾,充分利用土地,对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农业经济有积极作用,因此,国家政策和法律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予以肯定。但同时又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必须坚决防止一种倾向:违背农民意愿,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搞规模经营,侵害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转移的结果。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时,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即使确有必要搞土地集中使用、规模经营的,也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三、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征用过程中要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首先是要防止在新农村建设中盲目搞“开发区”、盲目“圈地”、“征地”的现象。我国耕地资源十分短缺,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重申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求收足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税费,并保证新增部分税费用于农村。搞“开发区”,必须注意成本收益,讲究科学,符合实际,量力而行;搞新农村建设,必须合理规划,注意节约用地,特别是要注意不能挤占耕地;对征用农村土地,国家和政府必须进行最严格的控制和审批。其次是要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土地征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利益。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受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必须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被征地农户充分协商,必须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严防层层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避免引发土地纠纷。

四、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的发展变化,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要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的市场化、科技化、产业化等现代化进程,我们就必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深化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改革,不断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承包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范围,细化农户对承包地经营所负有的责任与义务,防止土地撂荒和不合理使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土地承包权流转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依法保护各相关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培育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创新农村体制的重要着力点。要大力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中介组织、家庭农场和农业公司等企业型的农业市场主体;要积极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再次,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既要留出农村发展、农民就业的空间,又要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既要想法设法节约土地,又要促进土地的充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总之,要通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作者单位:《中州学刊》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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