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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2006-08-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靳晓燕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靳晓燕)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在新学期即将到来之时,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

见》,就公办学校收费行为、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国家课程方案执行等内容提出实施办法,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意见》要求,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意见》强调,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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