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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

2006-08-2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袁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有限责任合伙”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则表示,“有限责任合伙”有利于风险投资。

全国人

大常委会今天下午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

所谓有限责任合伙,在合伙企业法里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飞说,“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我们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他同时表示,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在这部法中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严义埙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大部分的风险投资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投资活动需要两样东西,一是有资金,二是资金投下去以后,要有人负责管理,去赚钱。但是在现实社会当中,能够管好投资的人不一定有钱,而有钱的人不一定会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这次修订合伙企业法把“有限合伙”加进去,就使得这两部分结合起来。

他表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时,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取得资金管理权。这些管理人的信用,是他能不能做好管理工作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

严义埙说,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很大的灵活性。大家知道,风险投资的领域很多,各领域风险情况也不一样,所以必须有一个比较灵活的组织管理体制,才能够应对这样的风险,以减少损失。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管理人的激励可以由所有的合伙人来商量,有限合伙制对激励风险投资管理人给了很大的自由度。此外,风险投资可以利用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通过这种政策,避免所得税的两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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