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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范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监督权

2006-08-2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袁祥)历时20年的起草、审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今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乔晓阳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的新

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通报了常委会对监督法的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

监督法的制定为何历时20年才出台?乔晓阳回答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划分。

“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的工作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乔晓阳说。

他指出,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地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乔晓阳表示,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监督法高度重视,反复研究,慎之又慎,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在这些大量深入、细致工作的基础上,各方面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和制定监督法的认识越来越统一,所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初审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今天得以通过,所以用了这么长的时间。

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下规定可以看出这个特点: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

“通过上述这些监督法的规定,应当说,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乔晓阳说。

有记者问:立法法已经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了规定,监督法有什么新的规定?乔晓阳回答说:立法法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在这个基础上,监督法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乔晓阳说,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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