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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与道德的张力

2006-09-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冠儒 我有话说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依法治国方略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道德与法律两者一柔一刚,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结合,协同发挥作用。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无论是法律的产生还是法治的实现,都不能忽视道德因素的作用。

道德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在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过程中日益彰显其强大的力量。与法律相比,道德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从人们的思想意识入手,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道德人格的塑造功能、道德行为的动力功能、道德境界的提升功能,而且在法律秩序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根源于道德伦理。据考证,在文明之初,人类法律的起源大致遵循着或经历了这样的轨迹:原始习惯→不成文的习惯法→成文的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即“法律源于道德”。它告诉我们:法律源于道德这一事实从根本上赋予法律以一种天然的伦理属性,并使得道德成为法律有机体的内在血脉。这种出自道德的“血缘”属性,要求法律必须体现某种伦理精神,必须追随某些道德目标,必须遵循某些价值准则;整个人类的法律史都必须围绕这些主题来演绎。同时,法律的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一种现实的道德属性。这说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决非是外在的、偶然的,而是内在的、必然的。

其次,道德评价因素影响法律意识。近些年来,思想领域的立法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国外,亦有“见死不救有罪”的立法,这就涉及到法律意识这一概念。法律意识是构建法治秩序必要的思想条件和社会心理条件,而法律意识作用的发挥又受到道德评价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方面,法律的道德评价都具有重要作用。外部强制的担保力尽管是法律最明显的特征,但是,这种外在的强制力同样必须以人的内在自发性为根基。因此,加强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的道德评价水平,对构建法治秩序非常必要。

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世界各国治国的一个普遍手段。在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体现为两种: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法律意义,这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某些道德规范升格为习惯法。法律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经常得到遵守的产物。在这种情形下,道德在被人们反复遵循的过程当中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从而成为习惯法。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统一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社会才有可能。

所以,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社会主义荣辱观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人类的立法普遍建立在道德价值体系及追求之上。历来的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的程序上升为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推行是基于对道德理念的确认和诉求。以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一先进的道德价值观念为指导思想,有利于我们把先进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通过立法程序把先进的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使我们的立法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推动行政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进行定罪量刑和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执法者思想道德素质影响着法律公正的实现。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不能牢固树立、自觉践行正确的荣辱观,就不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所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推进公民守法。法治秩序主要不是来自其外在的强制力,而是来自其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如果一个社会缺少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导和自律约束,没有人民群众对实施法律的监督,没有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任何法律都不能有效实施。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人们做到“有耻且格”,从内心深处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就能够促进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道德风尚和习惯,促使社会走上法治的轨道。(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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