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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所得税标准的提高说起

2006-09-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修改后的内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高到1600元,如果按2005年统计口径,工薪阶层纳税面将从60%左右降到约26%,少缴约280亿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是新形势下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具体体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

把维护社会公平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怎样理解社会公平问题?

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

公平是有阶级性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公平标准。尽管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提出过不少关于社会公平的设想,但由于阶级的局限性,大多只能陷入空谈。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科学揭示了当时社会不公平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认为只有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人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为奋斗目标。党带领人民经过几十年的浴血奋战,推翻了旧的剥削制度,建立起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从而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创造了根本的制度条件。

党和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党和人民的团结奋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正在向全面小康的目标迈进。

从现实来看,在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社会公平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使人们享有更充分的公平竞争、平等交换的权利和机会;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完善,使人们的各项基本权利有了更切实的保障,等等。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我们在看到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在现实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比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等问题还未很好解决,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中,既有改革不完善和体制不健全的原因,又有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因素;既有现实因素,又有历史原因。比如,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给一些人钻政策漏洞造成可乘之机;在推进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短期内缩短的难度很大;各行各业的发展起点和面临的市场环境不一样,导致不同行业发展特别是收入分配的差异,等等。

不回避问题,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立足当代中国国情,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强调要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为什么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我们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一些弊端,对分配制度和原则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于打破平均主义的平等观,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扩大的趋势,这引起人们的广泛关切。有人把收入差距的扩大归咎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提出要对分配原则进行调整。由此引起了社会上包括理论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讨论。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安全运行、体制的创新等都同社会公平紧密相关。因此,必须切实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的要求,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消灭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平等社会。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根本目标。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是贯穿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社会公平是一个“测温计”,它客观地测量着社会的和谐度。“人平不语,水平不流”;反之,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社会关系逐步融洽、协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过程。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必然贯穿其始终。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构建和谐社会,要着力扩大就业机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就是社会公平得到维护和逐步实现的过程。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平也会不断得到维护和实现。

现阶段如何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越来越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使人们的心情更加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更加协调,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加快发展步伐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都是前进中的问题,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靠发展。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做大做厚,同时更合理地“切好蛋糕”,才会更有效地促进公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的“公平”,贫富差距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

在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关键是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体制上努力营造一个维护权利公平的制度环境。切实维护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努力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坚持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有超越法律和规则的特权。

其次,要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再次,要努力建立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与维护社会公平结合起来,逐步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机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以及社会预警机制,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纳入多种机制有效运转的常态轨道。

当前,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精神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好群众的各项权益。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农民工工资发放、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部分群众在子女上学、就医、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社会公平不是一个静止的绝对状态,而是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制约的,它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公平不等于平均。社会主义要注重公平,但不是平均主义。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实现社会公平与保护生产积极性结合起来。

社会公平,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美好憧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实施和推进,吹响了维护社会公平的号角,加快了维护社会公平的步伐。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亿万中国人民将沐浴在社会更加公平的春风里,以更加矫健的步伐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深度阅读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

●胡锦涛:《努力实现“十一五”时期发展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胡锦涛:《做好当前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相关链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

●《〈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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