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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失去维权信心

2006-09-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2006年9月21日,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日报联合举办知识产权法制宣传论坛,专家学者们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各抒己见。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马维野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它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激发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在知识产权制度下,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生产力特征,也是先进文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先进文化,就是鼓励创新,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是维护国家利益。

他说,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来说还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给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观念障碍;二是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体系分散,多头管理;三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还远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四是现行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五是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严重不足;六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使得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环境保障。譬如,在司法保护方面,可以增加新的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在行政执法保护方面,应该赋予执法机构和人员以相应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在执法机制方面,宜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移送制度等等。

知识产权是资源需要创造和经营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张平认为,知识产权是资源,需要创造和经营。以前对资源的认识往往局限于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当进入信息社会或者说是知识经济时代时,这两个资源就不再有明显优势了。在某种情况下仅有人或仅有物还不行,还要给人和物加上高附加值才体现出它的优势。比如说商标资源,驰名商标的附加值比普通商标高,它的高附加值背后的支撑是商品的品质、服务、科学的经营等无形价值,这些都是通过使用产生的;再如专利,一项创新成果完成之后,如果没有及时获得专利权,这种创新成果即使会有利用价值,但不是效益最大的利用,只有通过专利权的形式才有可能和他人进行权利的交易,才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可以获取谈判的价码。

他指出,版权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资源,但多年被我们忽视了,人们在讨论版权问题时更多地是关注人身权部分,禁止他人随意抄袭、剽窃、复制。但实际上版权的保护应当以发展版权产业和促进贸易为主要目标。

他说,知识产权作为资源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不一样,它是需要创造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以自然产生为主,权利资源是创造产生的。可以说,知识产权创造就是要把创新成果最大程度专利化,创立更多的世界级驰名商标,产生出更多的基于现有公共资源的版权产品。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都应当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点。

罗东川认为,在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能够充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机制。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对外已经恢复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审理,在工作中缺少有机协调,有时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没有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需要加以改进。

他说,在目前,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庭,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一个既不属于刑庭,也不属于民庭、行政庭的审判庭审理。这种审判机制也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发挥更好的作用。从未来发展角度考虑,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应当考虑建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这种认识既是中国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多年的经验总结,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成功的经验,值得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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