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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重拳出击确保消费者权益

2006-10-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董山峰 我有话说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宣布将从10月15日起施行。中国人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促销”究竟怎么了?为什么需要国务院五部门联合出台《办法》?《办法》又将怎样影响大众生活?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近日专门就《办法》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当前促销活动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需要国务院五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黄海:当前促销活动十分活跃,繁荣了市场。但是,促销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不规范促销行为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目前,我国虽有一些规范促销行为的规定,但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中,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零售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决定共同研究制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成为各地依法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重要依据。

记者:对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零售商的虚假促销宣传,《办法》有哪些规定?

黄海:不规范的促销宣传,往往是零售商没有事先明示必要的、详细的促销信息,或者明示的信息不醒目、不明确,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一,规定了促销宣传的基本原则。规定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规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体事项。第三,对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项提出了要求。第四,对明示事项的变更进行了严格限定。

记者:现在一些零售商在促销前先提高价格,再打折降价,实际上卖出去的价格比促销前还贵。《办法》对此有哪些制度设计?

黄海:零售商不规范促销问题中,消费者反映最强烈之一就是价格欺诈。《办法》为此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消费者遭遇不规范促销时,应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以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如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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