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提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实际上大学的法人制度并未建立起来。到现在为止,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关于大学法人权利与义务及相关保障制度的文件,大学的运行基本上沿用以往的那一套制度规范。(《高教研究与探索》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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