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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声音

2006-10-2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专家意见”被诉侵权给专家一针清醒剂

因组织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被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万元精神赔偿。

华商报发表李克杰的评论说,“专家意见”既

非事实,也非证据,更非判案依据,至少在法律上地位是不明确的。但事实上,“专家意见”可能对法官判案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如果“专家意见”是在偏听偏信的基础上作出的,一旦向社会公开就可能对相关人员和事件造成不良影响,使社会和公众降低对当事人的评价,损害其名誉。“专家意见”的地位和实际作用,决定了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和侵权责任,否则是不公正的。

富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能脱离公共安全存在

近日,重庆公安机关出台了十条服务经济发展的措施,明确提出将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保护企业领导人尤其是知名民营企业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于德清在红网发表评论指出,富人的安全不可能脱离公共安全而存在。作为公权力机关,应该致力于提升社会每个公民的安全系数,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应该采取无差别对待的原则。相对来说,富人对安全可能有更高的要求,这些完全可以通过雇佣私人保镖等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在这方面,政府不应该越位。否则,这种“媚富”行为不禁会让大家质疑:“公权力究竟为谁服务”。

干警尤其是刑侦干警一定要戒掉身上痞气

“在现有社会形势下,警察既要忠诚勇敢,又要智慧、亲民、文明。”日前在“全国‘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左芷津座谈会”上,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如是说。据新京报报道,强卫表示,“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既要有外在形象,又要有内在素质。”

至于警察的素质所在,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则表示,“在文明、法制、和谐的社会,公安干警尤其是刑侦干警,一定要戒掉身上的痞气,一身正气。刑警是所有警种中科技含量最高的,所以需要很高的综合素质。”

“拘留不限次”有违“过责相当”法律原则

欠债人今后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有关方面正在考虑为强制执行立法,重点打击逃债行为,单个案件中对债务人拘留时间考虑由15天增加到三个月,而且拘留不限次。

唐光诚在新京报发表评论指出,“拘留不限次”有违法律“过责相当”的原则。司法拘留是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由于强制措施直接关乎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要说对不涉嫌犯罪的债务人应慎重,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有严格规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在打击逃债行为时厘清法律思路。

“电脑量刑”把法官变成法律自动售货机

山东省高级法院已经决定,今年内在全省推广由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开创的“电脑软件量刑”模式。据说,运用这种电脑软件,法官的人为因素将被最大限度地排除在外,量刑速度大幅度提高,刑期也可以精确到天。

中国新闻周刊刊登秋风的文章说,法院开发量刑软件的努力,表面上推动了司法公正,但却使法官再也不可能发挥宪政功能。电脑量刑软件把法官从量刑过程中排除出去。可以设想,某家法院或软件公司一定会在某一天开发出“司法机器人”,肉身法官被彻底赶出法庭――但那时的法治究竟会以怎样的方式呈现,值得存疑。

让一切领域不文明都受到制度文明的约束

当大批游客出国旅游时,“中国人”却成了不文明、粗鲁的代名词。对此,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组长李小满表示,将用3年左右时间,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

红网发表舒圣祥的评论说,那些所谓“文明的西方人”,并不在于他们的人性本身有多么文明,而在于他们在后天所受的制度熏陶比较文明。一旦脱离了制度的约束,文明将根本无从谈起。美国军人在伊拉克不照样虐囚吗?外国游客到中国来不照样“不文明地”扮兵马俑吗?治本的办法,必须要首先打造我们的制度文明,让文明在这个制度里游刃有余,让不文明寸步难行,让一切领域内的不文明都能受到制度的约束,这样才会有我们的素质文明。

取消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遏制权力滥用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闯红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是,5元到50元之间究竟多少合适?这样的疑问今后在辽宁省将不再存在。即将接受审议的《辽宁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二审稿)》将给交通违章行为规定统一而明确的罚款定额,从而取消了交警执行罚款的自由裁量权。

燕赵都市报发表李克杰的评论说,取消交警执行罚款的自由裁量权,等于给宽泛的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标明“刻度”,使自由裁量权成为刻度明确的一杆秤、一把尺子,不再是“橡皮筋”,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人情案、关系案乃至腐败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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