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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红十字:拒绝盗用滥用

2006-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陆彩荣 我有话说

在今天举行的“中国红十字会五五普法”动员电视电话会上,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云说:“对严重侵犯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尝试通过法律诉讼形式进行维权。”

据介绍,中国红十字会是我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红十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也

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九条明确写到:“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1996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申明,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以下七种用途: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药店、兽医站;商品的包装;公司的标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以及未经许可的其他用途。

但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引起了不良社会效果,甚至直接侵犯了中国红十字的良好声誉。某一部电视连续剧就违法使用红十字名称与标志。为了维护中国红十字合法权益,中国红十字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正当诉讼,既维护了红十字的声誉,又积极宣传了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四五”普法期间,全国各级红十字会联合相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2万多人次,清查违法使用红十字名称和标志2.2万多处。同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多次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积极进行检查和考察,全国26个省、市级红十字会也配合当地人大、政协开展了370多次专项执法检查和考察,对《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使用标志使用办法》的贯彻落实起到了推动作用。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桑国卫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各地区工作进展也很不平衡。彭?云要求,在“五五”普法,即2006年至2010年法制宣传工作中,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加快依法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推进中国红十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红十字是神圣的,不可亵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申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样,任何组织和个人也禁止违法滥用红十字标志。(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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