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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草案新增规定

2006-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反洗钱法草案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第三次审议,草案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权力。

反洗钱法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行政调查,对违法行为给

予行政处罚。

在现实情况中,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如果都由人民银行总行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调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这在全国范围内比较难以做到。

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上述职权都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难以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其中有些职权由其派出机构行使,比较切合实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今天作关于反洗钱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建议在反洗钱法草案新增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履行反洗钱行政调查职责;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派出机构,可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王以铭同时表示,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反洗钱法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意味着我国今后将依靠这部专业法律,严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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