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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望统一行使死刑案核准权

2006-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现行人民法

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今天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而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改革目前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死刑核准权收回问题,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最高人民法院还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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