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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该往何处去

2006-11-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采写:姚晓丹 司宁博 我有话说
编者按:暑假期间,北京市整顿了一批不合格的打工子弟学校,此次活动涉及打工子弟近10万人。同样是暑假期间,开办了10个月的上海私塾式学校“孟母堂”被当地教育部门叫停。这两个事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经各大媒体的广泛报道后,它们引起了社
会上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的热烈讨论。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无疑会给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带来更大的冲击。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的现状如何?民办教育发展应向何处去?针对这些热点问题,我们走访了相关专家。
 

韩民

孟繁华

程方平

 
王家骏

窘境与现状

教育周刊:据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民办中小学校约3000多所,仅占中小学校总数量的0.5%。扣除民办高中,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的数量显然低于这个比例。近年来随着生源不断减少,民办教育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一些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感叹“日子艰难”、“陷入窘境”,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韩民(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我不同意“窘境”这个说法。目前民办教育可能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这属于发展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是正常的。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国家承担起了更多义务教育的责任。使公民的“义务教育”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的“义务”。这给民办教育带来的不仅有挑战,也有机遇,给民办基础教育怎样依法去办提出了新的挑战。当然,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在一些相关待遇上不尽相同,也给当前民办教育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教师以及民办学校的学生都应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权益,为从根本上落实民办学校的“同等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毕竟还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完全实现仍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目前,海南省专门设立了民办基础教育管理办公室,把民办中小学纳入教委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专职教师在表彰、奖励、评定职称、教龄计算、档案管理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这些经验和做法既调动了民办学校办学积极性,又从根本上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从竞争对立的关系变成了协作发展的关系,值得借鉴和推广。

教育周刊: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整个基础教育中扮演着什么角色?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孟繁华(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民办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我国基础教育体系的补充部分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民办小学在校生占小学生总量的1.5%;民办普通中学在校生占中学生总量的3%。比例虽然不大,但应该说,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为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发展输入了新鲜血液,对于维护基础教育的公平性,促进基础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社会对基础教育的多样化的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民办基础教育可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面向平民阶层的民办基础教育;二是面向富人的“贵族”学校;三是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打工子弟学校。根据有关人员统计,这三类中,第一类占80%左右。这说明,我国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总体上是正确的、健康的。

教育周刊:您认为我国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有哪些积极意义?

王家骏(北京私立汇佳学校校长):目前国家对于教育的总体投入还不够,由于民办教育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办学,为国家财政分担了很大压力;同时,在义务教育比较薄弱的地区,民办教育能够进行积极的填补;并且,民办教育的特色办学,促进了教育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作为适龄儿童的可选择项,是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整个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出了“促进”两个字,就是要使得民办学校具有和公办学校一样的竞争力。但必须强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不能变。

须走出几个误区

教育周刊:今年8月,上海“孟母堂”被教育部门叫停,北京的“打工子弟学校”也陆续接到了教育部门的停办通知。它们都出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是民办教育中不正常的现象,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韩民:为什么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体系之外会出现简易的民工子弟学校和私塾性质的“孟母堂”呢?其中原因值得深入思考。实际上,义务教育阶段这些“替代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现有的公办学校还无法充分满足社会上的某些教育需求。简易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说明城市的公办中小学未能满足民工子弟的义务教育就学需求。比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提供的入学就读数量有限,或者是收费等门槛过高等。因此,只有为民工子弟提供充分的就学保障,简易学校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孟母堂”的出现,则表明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选择性的教育需求。由于这些特殊的、选择性的教育需求在公办学校得不到满足,人们就会从民办教育机构来寻求补偿。“孟母堂”现象所提出的问题的实质是:私塾性质的特色教育能否替代义务教育,特色教育是否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要求,是否符合素质教育的方向。

教育周刊:是不是可以说“孟母堂”和“打工子弟学校”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

孟繁华:“打工子弟学校”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尚不完善而出现的不和谐产物。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而城市的教育资源有限,“打工子弟学校”作为补充而存在有其积极意义,也是一种“自救”行为。但是这类学校的发展不能是简单意义上的低水平复制,任“打工子弟学校”低水平发展是政府的不负责任。当然也不能一关了事,广东、无锡、武汉等地都有一些先进经验。“孟母堂”突出特色,面向高端人群,宏扬“国学”。继承人类文化的遗产是正确的,但应该是在批评的基础上继承,脱离现代社会的宏观背景,照搬先人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实际上意味着倒退。这两种现象实际上代表了民办教育的两个方向,一个面向低端,一个面向高端。总之,怎样做到既符合国家规定,又突出自己的特色,针对相关人群是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关键。既要符合要求,又要百花齐放,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教育周刊:公办学校举办民营性质学校的行为已经被叫停,这样做意味着什么?如何处理已经存在的“校中校”?

程方平(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校中校”是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校中校”的存在既影响了公立学校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也影响了私立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并且其从产权、性质上都发生了变化,不合理地占用了义务教育阶段公有资源,必然引起诸如教师工资不同等很多不公平现象,同时也挤占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其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危害很大,必须下决心进行整治。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校中校”,坚决不允许。对于已经存在的“校中校”,要么回归到公办体制,要么使其慢慢脱离公办,完全走上民办教育之路。

教育周刊:如何看待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高收费的现象?

孟繁华:高收费的民办学校大都比较有名气,有人统计过,这类学校大约占民办学校总数的20%。由于一些人把经济规则套用到教育上来,认为优质教育资源需要高价格购买,才为高收费学校提供了生存空间;同时也由于我国不少民办教育的起源就是营利性教育,动机不对。相比较而言,欧洲在义务教育阶段很少有私立学校,即使有,也跟公办学校一样。比如英国,民办教育由国家发动社会资金全额投入,不向学生收费,完全是福利式的,这才是真正完全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我国的民办教育应该逐渐向公益型、福利型转变。

政府与校方的责任

教育周刊:在对基础阶段民办教育的管理方面,政府工作应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韩民:《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政府首先要执法监督,要及时监督管理民办学校在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合法性;再者是提供相关教育服务,比如在民办学校选址时提供信息服务、为民办学校提供制度等方面的咨询等,对民办教育要像对待公办教育一样,必要的时候甚至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同时也必须做好对民办学校质量的控制等,这些都是政府的职能所在。

教育周刊:目前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最大限制是什么?

孟繁华:最大的制约问题是认识上的问题,有不少人以市场经济的观点认识民办基础教育,以市场经济的价值判断评价民办基础教育,这是非常危险的。世界上绝对不存在“市场教育”这个词。教育有自身的规则,把经济的规则生搬硬套到教育领域是完全错误的。教育,特别是民办教育借鉴一些经济理论,用于提高教育效率,无可厚非。但毕竟是两个领域的问题,所借鉴的内容应该是局部的、参照性的,而不是根本性的,这点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十几年来,社会上泛滥的教育产业化思潮,正是由于对教育定位的认识不清楚而造成的。

教育周刊: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该如何落实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政策?

王家骏:一是一定要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具体的法律条文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民办教育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作为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以教书育人为办学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教育周刊:我国现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韩民:我国办学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作为广义的公共教育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要加强自身的公益性,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特色与统一性的关系。要依照法律约束自身的办学行为;努力提高质量,以质量求生存;突出办学特色,以特色求发展。

教育周刊:您认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发展应该在哪些方面有所改进?

程方平: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基础教育体系,与公办教育有所区分,又有密切的关联。我认为在发展上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点是利用自身优势,把学校办的更有特色和质量;二是要更好地学习法律,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回避违法行为并积极维权;第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选择区域、层次、特色等作为自己的增长点。在一些中小城市,公立教育发展的薄弱地区,对民办教育的发展相对更有利,在其发展规划中应有更深更广的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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