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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举债办学应遵循的四大原则

2006-11-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王崇保在《高校适度举债办学的思考》一文中认为: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在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基础上,以借贷融资和租赁方式吸引适量资金或实物资产投入学校使用,通过财务杠杆的作用,实现学校资源利用的最优化,以提高综合效益。这就是所谓的“举债办学”。

高校举债办学必须遵循四大原则:1.适度性原则。高校一定要严格

控制负债规模,只能适当地选定一些关系到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项目负债发展,而且负债的规模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为前提。2.有偿性原则。高等学校应当本着有偿性原则,管好、用好、用活各类融资,使负债按确定的项目有计划地组织和实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同时也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3.公开性原则。学校在负债时应当公开有关财务状况、财务政策、还款计划、预期目标及效益等内容,以便投资者作出正确选择,使学校职工给予理解和支持。4.专用性原则。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适度负债,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负债的专门用途在规定项目上使用,严禁用贷款或周转金等负债再次进行其他项目的融资活动。(《理论月刊》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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