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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

2006-11-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程士华、熊润频 我有话说

新华社合肥11月6日电(记者程士华、熊润频)记者从合肥市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获悉,为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行政、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均不得干扰企业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违者将受严处。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并要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如投资者和企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行政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法制机构吊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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