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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调整改革征兵优待安置政策

2006-11-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曾毅 通讯员王乃刚、安阳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曾毅通讯员王乃刚、安阳)针对近年来征兵中出现的新情况,近日吉林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在优待金标准、退役经济补助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确定。根据新政策,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其中,省
政府对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补助每人每年700元,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人每月补助50元。对征集入学前为吉林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万元。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省政府根据各地财政情况和安置任务给予适当补助。对选择自谋职业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复员或转业军官、立功受奖或伤残退役士兵可适当提高一次经济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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