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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高低•执行•提升

2006-11-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冯蕾 我有话说
2006年,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又一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自2006年7月1日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国最高,两级工资分别为810元和700元。上海自2006年9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了750元。而许多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在500元以下,江西为360元,河南为480元,湖北为460元,大连450元。

各地标准为何差距较大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研究员说,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

苏海南说,在我国,制定一个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是不现实的,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物价指数高低不一,因此,《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目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存在差异是必然的,符合各地发展的实际。从长远看,要逐步缩小地区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距,最根本的在于解决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需要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促进中西部地区加快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中西部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过低

据了解,2005年9月1日以前,重庆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400元。而另一个现象是,在当地渝中区南纪门劳务市场,用人单位一个月只给四五百元的工资,却几乎招不到人。于是,一些劳动者提出最低工资偏低。有部分专家也指出,近年来一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不断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差距缩小,导致一些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宁愿在家“吃低保”也不愿就业。

苏海南说,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社会上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过低的议论很多,但随着近两年各地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这种议论逐步减少。尤其是今年下半年,全国各地完善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今年有20个省(区、市)应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已有18个地区调整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另两个省区也已报送调整方案待批准颁布。另外,今年还有9个2005年已经调整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省(区、市)也调整颁布了新的标准。重庆市也于今年9月1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三档标准分别达到了580元、480元和440元,比2005年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幅度也普遍较大。总体来看,不存在最低工资标准过低的问题。而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起到了以下积极作用:一是提高了普通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二是促进了社会各界关于最低工资制度法律意识的提高,三是有的地区通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为何有些地方标准执行不到位

苏海南指出,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问题,而是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我遇到过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例,当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00元,某企业老板只给工人350元工资,说另外的150元冲抵吃住费用,两者相加等于500元;还有一些企业主为了弥补最低工资标准调高带来的损失,把劳动定额大幅度提高,从而事实上降低劳动者收入,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苏海南说,《最低工资规定》明确,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给向劳动者提供的伙食、住房等,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的下限。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某些企业却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工资支付标准。某地一企业原先的工资标准分为四级,分别是650元、620元、590元、430元,后来该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于是该企业就把未达标的提高到600元,而把原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降低。这种做法也是不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调高后,除了企业原确定的最低工资等级应相应提高外,其它各个等级的工资也需提高,以维持原有各个工资等级的差距关系。对此,劳动者除了可以依据《最低工资规定》要求自己应有的权益外,还可按事先与企业约定的合同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相应调整自己原有的报酬标准。

标准提升空间还有多少

“从长远看,逐步调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必然趋势,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苏海南说。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的要求,我国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要通过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举措,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我们通常说,提低、保底、调高、扩中,即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确保最低收入、调节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应该说,提低是关键。只有让更多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才会最终形成中等收入者群体占大多数的‘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社会也才能更加稳定和谐。”苏海南说。

各地也具备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实力。《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随着各地经济发展以及上述六个因素的变化,最低工资标准将会相应调高。

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横向比较,我国劳动力工资的绝对水平明显偏低,仍有较大的差距;与周边一些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或地区相比较,也有提高的空间。如相比印度等国,我国制造业的劳动力工资水平与其差不多或稍高,但我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相比更高一些,所以,从投入产出关系比较看,我国工资水平还有调高的空间。可见,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不会马上削弱我国人工成本低的竞争优势。

苏海南说,但应该看到,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调整提高超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承受能力,引发部分企业采取裁员的办法来弥补损失,就业的难度不断增加,那么,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者就应引起注意了,这时就应考虑是否暂缓调整或下调最低工资标准。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把握好合理提高的度,使之与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是我们要始终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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