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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化石遭荼毒 人类愧对古生物

2006-11-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我有话说
11月22日,福建三明市,一个很严肃的学术会议闭幕了。在这次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古生物学会古脊椎动物学会第十届年会暨第四纪古人类-旧石器考古专业委员会首届年会上,以保护古生物化石为主题的《三明宣言》得到了全体与会代表的一致首肯。国内众多专家学者呼吁通过完善法律、理顺管理体制、科学
界自律等途径,保护好我国的古生物化石。

我国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在重要生物门类的起源、重大地史时期生物的演替灭绝、生物与环境的协同演化、人类的起源与进化等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令人遗憾的是,如此珍贵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却频遭劫掠和破坏,并有不断加剧之势!盗掘疯狂,倒卖猖獗,损毁严重,所到之处触目惊心!一些举世罕见的珍稀标本或惨遭破坏,或成为馈赠礼品,或流落海外……”《三明宣言》中这样写道。

一些违法作坊往往根据买家的需要,把真化石标本打破后重新拼凑。他们破坏的很可能是一种未知物种的化石!

盗掘化石是个老生常谈的题目,可近年来这一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三明宣言》的发起人之一、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副所长高星博士介绍说,化石买卖目前是政策和法规管制的灰色地带,对买卖标准和违法活动的量刑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近些年来恐龙等化石标本的价格一路走高,有的甚至能卖几十万元人民币,如此高额的利润是导致盗掘猖狂的最重要原因之一。高星说:“有很多珍贵化石漂流海外,成为私人收藏家把玩的珍品。”

←举世闻名的中华龙鸟化石,它是学者从盗卖者手中抢救购买下来的。(摘自中国恐龙网)

→燕鸟化石标本,“古盗鸟化石”就是制假者用真的燕鸟化石“制作”的。(摘自中国恐龙网)

疯狂的盗掘已经使正常的科学研究受到了极大干扰。中科院的科研人员向记者反映,他们经常会碰到兜售化石的人,甚至在发掘现场就曾受到过盗掘者直接的威胁和骚扰。也许有人会说:“化石挖出来就行了,何必在乎是谁挖的?”大家有所不知,对科研人员来说,化石只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他们还需要了解化石出土地点的地层、生物共生等情况,以确定化石的年代、生活环境等基本信息,从而研究地球演化、生物变迁的进程。

除了盗掘,制假、售假也给化石标本带来了灭顶之灾。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科研人员介绍说,在有些地方,制售假化石已经成为“一条龙”产业。他说:“如果仅仅是造假,我们还可以容忍,可这些作坊造假用的几乎都是真的化石标本啊!”据了解,这些违法作坊往往根据买家的需要,把真化石标本打破后重新拼凑,甚至用不同物种的化石标本“做”出新的物种。记者从此次会议之外还获悉,古生物学界著名的“古盗鸟化石”,就是中国辽西的制假者将鸟类化石与恐龙尾巴化石拼接出的产物,这块真的“假化石”差点让整个古生物学界受骗。而现在,这种活动越发猖獗。“我们曾经在一间作坊里看到大量分类堆放的恐龙肋骨、头骨、趾骨等化石,如果买家需要1.2米左右高的恐龙化石,他们就从中找出相应的化石拼凑起来。”

“化石留下的痕迹往往只能反映动物形态的一个侧面,只有多发现化石、占有更详尽的资料,我们才能对生物的种类、生活环境、进化等有更全面的了解。”这位科研人员忧虑地说:“这些造假的人不具备专业知识,他们破坏的,很可能是一种未知物种的化石!”

有些地方管理部门不但自己组织了挖掘队,还建立了化石市场,自挖自售。这些挖掘队没有专业知识,对出土的化石既不记录编号,也不能妥善修补、保存

与非法活动相比,“合法的非科学挖掘”也许危害更大。“有些地方的管理部门既是管理者,也是经营者。他们不但自己组织了挖掘队,还建立了化石市场,自挖自售。”一位专家介绍说:“这些挖掘队没有专业知识,对出土的化石既不记录编号,也不能妥善地修补、保存。”在合法的外衣下,各种化石标本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成为附庸风雅的馈赠礼品,更有一些珍贵的化石流失到国外。可是另一方面,“国家的科研机构、博物馆与科学家却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获取重要的化石,常常为取得一块研究、展示、教学的标本而辗转周折,身心交瘁。”《三明宣言》中道出了很多科学家遇到的困境。

这位科研人员介绍说,在一些地方的化石市场,什么样的化石能买卖,什么样的化石不能买卖,全凭当地管理部门一句话。“对于已知物种的化石,这个办法也许可行。可是很多化石都需要研究后才能判定究竟是什么物种,而很多地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素质,他们怎么能判定呢?”

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也给科研人员的正常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多人为干扰。“一些地方管理部门认为我们抢了他们的‘生意’!”有位研究人员解释道:“他们坚持化石应该归管理部门所有,要我们出钱去‘买’,才能让我们带走挖掘出来的化石。”

高星说:“化石不是矿产,不该进入流通领域。可很多地方官员却把化石等同于矿产,轻保护、重开发,甚至还喊出把当地建成‘最大化石市场’的口号。当我们的科研不能给他们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甚至可能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冲突时,因化石引发的纠纷就不可避免。”

必须建立一个超越部门利益的国家管理机构,并在各级政府中建立相应的专门分支机构,才能切实保护好化石

很多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靠《三明宣言》来保护化石远远不够。高星认为,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他说,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关于化石保护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有短短一句话: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可是“科学价值”应该如何判断,由谁判断,没有详细说明,与哪些级别的文物“一样”、怎样受“国家保护”也规定不详。

珍贵的化石标本被盗卖的情况日益猖獗。图为天津海关查获的走私恐龙蛋化石。(照片来源:人民网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必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问题。首先,化石的归属界定不清。化石是该归出土地点所在的政府管理部门所有,还是该归发掘单位所有,这也是双方经常起争执的原因之一。第二,什么样的化石可以流通界定不清。第三,盗掘、走私、贩卖化石的量刑模糊。许多专家认为,国土资源部虽然出台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但《办法》更着重规范流通领域。而各地先后出台的地方保护条例,也缺乏权威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专家们一致认为,出台《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及其细则势在必行。

同时,整合并理顺古生物化石管理体制也必须提到议事日程。高星介绍说,按照目前的规定,古老的生物化石归国土资源部管理,而第四纪的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归国家文物局管理。可目前的科学进展已经把古人类的活动远远推进到第四纪以前,导致管理出现了矛盾,而且这种分头管理对科学研究也有影响。“生物进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样分隔开,不利于科学研究的开展。”高星认为,必须建立一个超越部门利益的国家管理机构,并在各级政府中建立相应的专门分支机构,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好化石。

不过高星承认,一部法律的出台和完善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化石保护还属于新课题,国外也无先例可循。有专家提议说,在目前的情况下,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尽快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第三方鉴定小组或权威鉴定部门,规定所有出土化石必须经过专家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才能进入流通领域。

高星说:“中国得天独厚的环境保存了大量古生物化石,使中国成为世界古生物研究的热点地区。但是如果任由目前的状况继续发展下去,可能十几年之后,我们就没有什么有价值的化石可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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