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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制度怎样才能让群众满意

2006-11-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玉玲 我有话说

王珏林:1952年生于辽宁。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级经济师。长期在建设部从事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参与过多项建设法规的起草,对房地产业、建筑业、公用事业等方面有深入研究。

记者:我国正在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可面对现实的高房价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供不应求,近来各界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对我国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效果表示怀疑,你怎样看这个问题?

王珏林:解决或改善大多数城乡居民住房问题,是国家实施房改的一项重要目的,在实施房改初期,采取的是对现住房实施房改,通过优惠的价格,卖给使用的用户。为了解决更多单位、家庭住房问题,政策上还允许单位采取合作、集资等方式建房。另外对没有条件参加房改或没有达到住房标准的一部分人,给予了住房补贴。通过这些方式,已经改善了一些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当房地产市场化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制度作为住房的长期保障措施,这个制度就是城市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

虽然我们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提出来比较早,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就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但真正全面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城市却不多,近几年才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有的城市虽然建了不少经济适用房,由于缺乏经验或管理不到位,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在目前的高房价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短缺的情况下,大家对经济适用房的关注度自然会更高,对住房保障制度的效果有所怀疑也是正常的。

记者:哪些因素正在影响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

王珏林:住房保障制度,难就难在落实上,难就难在地方政府的让利上,难就难在家庭收入动态变化管理上。

一个城市住房保障规划或计划是根据城市保障人口进行设计的,如果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充足的统计数据做支撑,每年保障住房的建设目标就缺少针对性。所以建立住房保障统计、信息档案是非常必要的。另外要真正重视这项工作,就要牺牲一些政府利益,划拨一定量的土地、资金和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不管是提供土地或资金,都会与地方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争利,这也加大了落实的难度。还有就是管理方面的难度,这涉及到进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个人收入是以多种形式存在的,很难进行监管;还有家庭收入变化是动态的,而住房是固定的,固定和动态的转化是很难的。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入住条件与家庭收入和现住房条件紧密联系,当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使其退出所占有的经济适用房是很困难的。

住房保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如经济适用房,国家投入了相关土地和政策补贴,如果对经济适用房管理不好,不仅会造成资源利用方面的浪费,形成新的分配不合理,还会给城市政府带来更大的负担。可现在经济适用房进入、退出机制都还很不完善,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制度也非常不明确。我认为要从建立经济适用制度的初衷进行考虑,目的是解决城市中低家庭住房问题,不能当做福利来分配,形成社会新的不公平,就要将这块资源利用好、发挥好。要严格居住条件,严格退出机制,加强居住人收入、消费的监管,这是当前的主要工作,也是体现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

记者:落实住房保障制度眼前最迫切的任务是什么?

王珏林:要保证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到位,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有住房保障的规划和计划,主要解决住房保障的土地供应和建设到位的问题;二是做好房屋统计和信息工作,摸清本市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人口情况,根据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数量来规划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规划、分步实施;三是制定有关住房保障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此来解决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管理、建设标准和入住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四是建立住房保障进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提高住房保障的房屋资源的最大效率,保证所提供的经济适用房解决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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