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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制体系建设中融入和谐理念

2006-12-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雁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近日,记者就税制体系建设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教授时,高教授指出,“在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诸种制度中,拉近或缩小贫富差距的税制体系建设可能是一个最具有基础意义的方面。”

调节贫富

差距是税收的重要功能

高培勇教授指出,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后,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城市职工八级工资制逐一被打破,原有的贫富差距调节手段不复存在了,调节贫富差距的担子已不可能继续指望曾经行之有效的、传统的行政手段,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于经济手段。此时,天然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各种税收,自然要作为最基本的调节手段而进入人们的视野。

税收的基本功能当然是为政府取得收入。但在它介入GDP分配并为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中,事实上亦改变着原有的GDP分配格局以及原有的国民财富分配格局。所以,税收的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而且,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我国20多年的改革经历也告诉我们,在政府所能掌控的经济调节手段中,税收是最得心应手、行之有效,并且是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

对此,高培勇教授强调,随着我们确立了税收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特殊功能并迎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将税收所具有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融入税制体系的建设,从而让现实生活中的税制体系真正担当起调节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这一工作,在当前的中国是一种既最优又现实的选择。

建设融入和谐理念的税收体系

那么,如何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呢?高培勇教授认为,我们在此方面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比如,就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而言,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上下。这样的税制格局,对于有效地取得收入相对有利。但是,对于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则就不那么有利了。这是因为,由诸个税种所构成的税制体系就像是一个交响乐队。每个税种的共同任务虽然都是取得收入,但除此之外,每个税种也都有其特殊的角色定位――担负着不同的任务。相对而言,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所以,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而逐步提升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并使其同取得收入的功能兼容,应当成为“十一五”期间我国税制建设的方向。

就直接税的布局来说,目前能够纳入现行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个人所得税。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鉴于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要通过流量和存量两个层面表现出来的,并且,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尽快地开征财产税,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建立起至少在收入和财产两个层面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直接税税制体系,显然要提上我们的议事日程。

就具体税种的制度设计来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表面上是一个税种,但实际上它是由11个类别的个人所得税而构成的。这一税制格局的优点是便于源泉扣缴,不易跑冒滴漏,故而收入功能色彩浓重。但缺点是不适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故而调节功能色彩淡薄。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高培勇教授特别指出,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应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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