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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006-12-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肖国忠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作为长期研究民族
学的权威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民族学会会长郝时远教授认为,党中央的这一决定对于处理民族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为我们完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拓了新的视野、提出了新的任务。

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虽然55个少数民族的人口规模仅占全国总人口的8.42%,但其聚居自治的地区却占国土面积的64%,经济地理意义上的西部地区、全国陆路边疆地区基本上都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关系是我国最重要、最特殊的社会关系之一。为此,郝时远教授指出,无论从实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目标,还是从实现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发展出发,民族关系和谐与否都是一个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重大事务。很多国家因族际矛盾造成了社会动荡、武装冲突,甚至国家裂变,这些教训是深刻的。因此,民族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

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需要做许多工作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面临的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是在这一基本矛盾作用下产生或与此相关的,民族问题也不例外。郝时远教授认为,我国的民族问题虽然表现复杂多样,但是从根本上说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这是我国民族问题的主题。这一主题,决定了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牢牢把握这一工作主题,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切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首要任务,这种发展的成效能够为民族关系的和谐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社会保障。

郝教授说,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角度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观念也是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准则。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这就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题中之意,也是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我国民族众多也意味着文化多样。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资源。因此,保护、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是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任务。当然,“尊重差异”是为了在差异中求和谐,实现各民族文化交相辉映地繁荣发展;“包容多样”是为了在多样中求统一,筑牢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郝时远教授认为,保护生态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地区,对全国生态环境未来变迁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同时,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产方式、社会生活的传承和发展。因此,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的实际出发,探索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模式,将跨越式发展定位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是实现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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