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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毒瘤”

2006-12-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胡其峰 我有话说

坚决打击商业贿赂
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2005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近日,围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的成果、目前所查处案件的特点和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建立健全防控长效机制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毛群安。

铲除“毒瘤”成效明显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全国卫生系统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工商等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90件,涉案金额超过5700万元。已被刑事处理230人,党纪政纪处理和其他处理266人。卫生部不久前还公布了其中的5起典型案件,包括: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原局长李某某及其配偶危某某受贿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邱某某和该院设备科原科长康某某受贿案;辽宁省抚顺市中心医院徐某某受贿案;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据毛群安介绍,分析已查结的396件案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主要发生在药品采购、设备采购、卫生材料采购方面,占案件总数的89.9%。二是案件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医疗机构的领导干部、行政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还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事业单位的干部。三是商业贿赂行为较为隐蔽,方式和手段多样。四是在招标采购、基建维修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涉案金额较大。

警惕五种违法行为

毛群安表示,要特别警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的五种违法行为:

一是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例如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邱某某和该院设备科原科长康某某受贿案。2002年至2003年,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医药公司联系洽谈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中,邱决定以70万美元从某公司购进设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的3万美元。康某某在与三家公司订购设备中,收受贿赂2000美元及人民币19万元。

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例如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在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余某某利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区卫生局长职务之便,在建筑工程、办公楼装修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利,收受回扣9.83万元,贪污公款1.23万元。

建立长效机制方是治本之策

长效机制建设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措施,也是医疗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今后需要重点抓好的一项工作。记者了解到,近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毛群安表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统一规划、分类研究、分步实施,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和相关部门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据悉,这一工作将从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等多方面开展。

毛群安着重介绍了长效机制中即将实行的“医院院长问责制”,这一制度将明确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医院院长要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安全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等,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点。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

毛群安表示,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应从培养社会诚信理念,改革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模式,优化市场结构和完善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大力推动依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系统化、法制化,是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保障,也是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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