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006-12-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袁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开始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坚持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平等保护,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这一修改是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

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要求作出的。有关专家表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都在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游戏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果对一切市场主体给予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解决纠纷的办法不一视同仁,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六审,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此番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又刷新了这一记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汇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按照惯例,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应于明年3月召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定于本月29日闭幕。据估计,在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草案对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此前的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在对草案的前几次审议中,有关车位、车库的规定各方面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上述规定,有的认为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明确归业主专有或专用。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原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在常委会审议中,常委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

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样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原草案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吃“定心丸”,应增加土地承包期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

法律委经研究,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