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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服务伦理

2006-12-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卫建国 我有话说

服务既是一种活动,一种行为,也是一种关系。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服务活动和服务行为,大到国家事务、群体活动,小到个人交往、家庭生活,服务无处不在。在一定意义上说,相互服务是人类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真正基础和保证,没有彼此之间所提供的相互服务,就

没有人类的社会生活。

 

作为生活交往基础的服务

服务的最一般含义就是指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社会、集体、他人等)需要的满足所提供的帮助、援助、促进、贡献和助益的活动过程。易言之,服务就是个人对他人需要的满足所提供的帮助和援助,也是人们相互之间所提供的帮助和援助。在社会生活中,与需要的体系相联系,为了满足不同人的需要以及人们的不同需要,社会也成为一个巨大的服务体系。

对服务或相互服务的上述规定,还仅仅是一种抽象。把握服务或相互服务的内涵,还需要确定两个基本界限:首先,服务只是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方面;并非所有的人际关系都是服务关系。或者说,服务只是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并非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从伦理关系角度看,服务伦理也只是整个社会伦理关系的一个方面和环节。其次,并非所有满足人们需要的行为和活动都是服务,服务有自身严格的社会规定和道德界限。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活动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而进行的,如贩毒、卖淫、色情服务等,但它们本身不能称作服务,也不属于服务范畴。不仅不是服务,而且是犯罪和恶行。从本质上说,服务仅仅是指为达到正当目的和善的目的,并以正当手段和符合道德、符合法律的手段满足他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的行为或活动。这就是服务的基本性质,也是服务最基本的道德界限和法律界限。服务的过程本身是一个创造善、提供善、追求善的过程。

从具体类型和形式方面考察,可以区分出服务的各种不同形式。按照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可以区分出家庭服务、职业服务和社会服务。而依据社会生活的宏观结构,则可以把服务划分为经济服务、政治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精神文化服务三种基本类型。经济服务、政治服务、精神文化服务各有自身的性质和特点。经济服务主要涉及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相互满足需要的活动,其基本内容是相互提供物质产品和劳动付出。政治服务或公共服务主要涉及在社会治理、权利分配等方面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的活动。精神文化服务主要是人们在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领域中所进行的相互满足需要的活动。

经济服务、政治服务或公共服务、精神文化服务作为服务活动的三种基本类型,标明了服务活动的基本领域和基本范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服务活动大致都可以归入这三种服务类型或与这三种服务类型密切相关。至于服务活动的具体形式,则是千差万别、多种多样的。

服务的伦理特性

服务作为人类的一种基础性活动是毋庸置疑之事实。然而,服务的伦理特性或伦理意义何在?服务何以是伦理的?这是从道德哲学视角考察服务伦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从总体上说,伦理是一种社会关系或人际关系,伦理关系就是与经济、政治关系有机结合的、并有道德观念渗透其中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主要涉及人们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交往中有关行为合理性与正当性之标准和界限的问题。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内在统一构成伦理关系的根本特性,伦理关系是主观之善与客观之善的统一体。首先,客观性是伦理关系首要的、基础性的特性。伦理和伦理关系建基于社会生活的客观必然性之上,以事物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为基础,是从事物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同时,伦理关系还是社会性的、群体性的,而非个人性的。伦理就是社会的伦理或社会关系的伦理,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是以人们之间的社会性交往和彼此互动的方式存在的,也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其次,伦理和伦理关系又具有主观性的特征。伦理关系虽然是一种实体性关系,但它不等同于事物的客观必然性或客观关系本身,而是有人的主观意志和主观精神沉入其中的一种客观关系,是渗透着特定伦理精神和道德观念的社会关系。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是伦理关系内在固有的要素,是伦理关系的主观标志或尺度,道德作为调节伦理关系的重要手段,是维系伦理关系的内在纽带。

依照以上标准考察服务伦理,服务伦理首先表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客观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人们在相互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客观伦理关系,是相互服务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伦理上的必然性。不能把服务伦理仅仅看作一种纯粹思想性、精神性、主观性的关系,也不能把服务伦理简单地等同于服务道德。服务道德与服务伦理之间有一定的差别,服务道德只是服务伦理关系的主观方面,是在客观的服务伦理关系基础上产生并为调节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一定的道德要求体系。而调节服务伦理关系的规范不仅有道德,还有法律。同时,强调服务伦理的客观性,决不否认它与人以及人的意志的关系。相互服务关系不是纯粹自然性的关系,也不完全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有意志、有目的的个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无论是经济服务,抑或政治服务和精神服务,都包含着主体意志的对待关系,也包含着道德规范的调节。

服务伦理与现代社会

在当代社会,服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服务伦理的价值也愈益凸显。“服务革命”作为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意义的革新行动,不仅突出体现在市场竞争、企业营销方面,而且业已成为公共行政领域、精神文化领域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变革的一个基本潮流和趋势。例如,在经济领域,服务已经从传统经济竞争的外围或边缘走向现代经济竞争的中心,成为现代经济竞争的核心要素。现代企业竞争以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很多是围绕服务展开的。同时,经济领域中的“服务革命”还凸显了“附加服务”的价值,而“附加服务”本身是包含更多伦理意义和道德内涵的服务,体现着商业服务的突出伦理意蕴。通过创造和提供“附加服务”,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更加密切、信任、更具人性化的新型伦理关系。从本质上说,“附加服务”本身以及现代服务竞争体现着一种真正的伦理意义上的进步。再如,在公共行政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尤其是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深刻而广泛的行政改革浪潮和政府创新浪潮。从基本内容和目标上看,政府创新实践的主题就是要求政府在行政方式、提高效能和结构改革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其主要目标在于力图使政府制定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在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成为我们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的一个目标选择和价值导向。这些发展动向和趋势表明,服务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一个突出主题或标志性特征,成为一种典型的时代精神。服务与现代社会具有高度的关联性,现代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进入了一个“服务时代”(“服务社会”)或以服务为基础和支撑的时代。

鉴于服务以及服务伦理在当今时代的突出地位,对服务和服务伦理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伦理学而言,尤其应当重视对服务伦理和服务道德的研究。这样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服务作为现代社会的伦理主题,体现着时代的发展趋势和道德精神,研究服务和服务伦理正是对现时代发展趋势和时代精神的一种道德哲学的把握。虽然近现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服务尤其是经济服务进行了很多分析研究,但就目前情况看,从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理论高度全面而系统地研究服务和服务伦理问题,在国内外学术界还是较为欠缺或不够充分的。这是一个有待于深入挖掘的理论新领域,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作者系山西师范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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