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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通过

2006-12-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表决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和隐私权的保障,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

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番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成为社会各界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一个热点。

最终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许多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条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障,成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个亮点。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法律同时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法律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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