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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006-12-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案例分析人: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权益保障处 温震 我有话说

案例一:某事业单位违规使用奥运标志

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倒计时600天时,某事业单位开展了迎奥运宣传活动,未经授权,在单位的宣传栏里张贴了“新北京、新奥运、新××”(××为该单位简称)宣传口号。

案例分析:“新北京新奥运”属于登记备案的奥林匹克

标志,未经权利人允许,其他单位无权擅自使用。该单位进行此次宣传活动,原意是为了表达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支持和关注,实际上却造成了对奥运标志、口号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规使用,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案例二:某网站非法出售奥运特许商品

A团购网通过网站销售福娃等奥运特许商品,并举办特许产品洽谈会,吸引商家加盟,发展分销商。

案例分析:A团购网不是北京奥组委特许经营商,它销售奥运特许商品,既属于侵权,也属于违法。且所有特许经销商均未被授权发展分销商。北京奥组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一定要到经北京奥组委授权的专卖店购买。专卖店地址已在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上公布,消费者在购买前可登陆查阅。

案例三:假奥运之名招募志愿者骗取钱财

2004年9月,北京欧格美模特艺术有限公司宣称,该公司委托华夏(北京)艺术学院面向全国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招收双语艺术志愿者,被录用者将在华夏(北京)艺术学院免费培训三年,培训结束后还能获得大专学历证书,但随后招生方又要求被录取者交纳2万元保证金。

案例分析:北京奥组委并没有委托过北京欧格美模特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及华夏(北京)艺术学院培养为2008年奥运会服务的志愿者。对于社会力量为2008年奥运会志愿者进行非盈利性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奥组委予以尊重和感谢,但对于没有纳入奥组委培训计划的活动,奥组委难以保证他们最终被正式录用。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打着奥运会的旗号,通过含糊不清的宣传有意混淆事实,进行与奥运会有关的商业活动,这样的案例已经不是单纯的侵权,而且很容易演变为一种诈骗行为。本报记者沈亚军整理

左图:水果包装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中图:志愿者在街头分发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材料。右图:执法人员在商场宣传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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