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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聚焦奥运知识产权保护

2006-12-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斯敏 我有话说
北京2008年奥运会日益临近,我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政府有关部门与北京奥组委的通力合作下,我国在保护奥运知识产权方面已经做出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向世界展示了办好奥运的信心与能力。

向世界作出庄严承诺

2000年12月12日,正是北京如火

如荼申办奥运会之时,一纸公文送到北京奥申委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中国已经制定并在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保证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对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图标、标识和其他所有与奥林匹克有关的记号和名称进行充分和持续的法律保护。”其后,这份声明被转送到国际奥委会。

据此声明,北京奥申委在2001年1月17日向国际奥委会递交的《申办报告》中,专列章节声明了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问题的态度,表示“中国政府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有关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

2001年7月13日,申奥成功的欢庆时刻,北京在《第29届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再次承诺:确保做好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和吉祥物的法律保护工作。至此,北京向世界作出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承诺深入人心。

“承诺已经作出,如果履行不力,势必降低世界对我国诚意与能力的信任;同时,很难想象,一届因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不力而伤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权益的奥运会,能成为高水平的奥运会。”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说。

保护奥运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了奥运市场。如果任由企业滥用奥林匹克标志营利,如同搭车者将把合法乘客挤下车,必然会丢失奥运蕴含的巨大商机,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北京奥运会而言,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保护奥运知识产权,首要的是有法可依。经过20余年建设,中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入了14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为给北京奥运知识产权保驾护航打下了坚实基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说。

据介绍,我国在申办奥运之前,已经建立起了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组成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又推出一系列新举措:2001年10月1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授权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紧接着,2002年2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指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至此,一个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构成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得以确立。

一系列具体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迅速展开:依据《商标法》,北京奥组委已就北京奥运会会徽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范围覆盖了所有45类商品和服务,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北京奥运会会徽商标注册申请;依据《著作权法》,奥运徽记、主题歌曲、宣传画、艺术表演等等,都能得到相应保护;依据《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

多方努力成效卓著

作为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付出了极大努力。五年来,他们一方面积极促成并参与相关法规的制定,及时为各类奥运标志注册备案;另一方面,与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和全国工商、海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联动机制和顺畅的沟通渠道。与此同时,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还与有关部门合作,深入商场、学校、社区、组织公益活动,向民众宣传奥运知识产权保护。

各政府相关部门也积极履行职责。各地各级工商局建立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执法中及时依法处理奥运标志侵权案件。北京海关法规处处长蔡滨则表示,“定期走访奥组委,已成我们工作的重要部分。”

社会各界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热情空前高涨。目前,已经上岗的奥运志愿者们正在收集侵害奥运权益的线索和证据。数十家企业签署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共同行动倡议书,决心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本报在内的58家新闻媒体也向全国新闻界发出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倡议书。

切实的努力,换来了可喜的局面。截至2005年4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已达56件之多,保护工作的“盲点”被不断清除,奥运商品的销售也日益走上了规范的道路。据某奥运商品特许店导购小刘介绍,店内收银台前经常有几十个顾客排队,最多时达到上百人,“产品曾经卖断货。”一些昔日假货成灾的市场,每逢有人想买奥运吉祥物,商贩们也会抬手一指公告栏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告诉他“去特许店吧!”

用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的话来说,“福娃”受到的保护“比我们预想的要好,也比国际奥委会预想的好。”

问题凸现尚须努力

在成绩面前,问题依然凸现。刘岩认为,在学术研究层面上,我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研究尚待进一步深入,直接制约了某些具体工作。“我国奥运知识产权研究,是从北京申办奥运取得成功时才起步的。在此之前,我们对它的特殊性研究不够,经验不足,因此,很多时候是一边发现新问题,一边琢磨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也指出,即使在目前,对奥运知识产权进行专门性研究的学者和机构也很少,大多数知识产权学者虽然对奥运充满热情,但只有在这一领域出现新问题时,才认为值得去专门研究。

而在执行层面上,专家认为,事前宣传和事后处罚都不能放松。“很多时候,侵犯奥运知识产权并非恶意,而是对规定缺乏了解。比如说,我在店里贴张支持奥运的标语表达喜悦,怎么就侵权了?有类似疑问的人不在少数。因此,加大宣传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李顺德说。

刘岩介绍说,协助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侵权案件,今后仍然是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主要工作之一。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受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44起,办理商标侵权案件2285件,移送司法机关6人次。今天,这一数字有增无减。可见,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任重道远。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示范性工程,它的成功,将会带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发展,也会向世界展现出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

 

图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汇编》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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