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从四方面严控医疗广告

2006-12-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何平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30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即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今天介绍说,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原则就是严格控制医疗广告,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严格规定了广告的发布程序。新的《医疗广
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发布。第二,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第三,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发布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第四,严格了监管的制度。对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