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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调高农村低保标准

2007-01-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高建进 我有话说

本报福州1月18日电记者高建进今天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自2004年1月福建率先在全国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3年里全省共发放农村低保金10.95亿元,农村低保保障人数每年达75万人左右。日前,福建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1月起,对全省农村低保标准进行适当调高。

据了解,2004年1月起,福建全省

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1000元。福建为此建立了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即省级财政对45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给予农村低保所需资金70%的补助;对人均财力在1.5万元至2万元的8个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的5个县(市)以及市辖区,省级财政不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2004年至2006年,省级财政补助各地农村低保资金分别为2.14亿元、2.58亿元、2.46亿元,约占当年所需农村低保资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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