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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过错将被追究

2007-01-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记者胡其峰今天从卫生部获悉,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将被追究相应责任。近日,卫生部为此专门制定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

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发生监督执法过错的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对于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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