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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力量的非战争运用

2007-01-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琳 我有话说

提到军事力量,人们总是将其与战争联系在一起。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军事领域的巨大变革,现在军队常常被用于执行一些非战争行动,如抢险救灾、联合军演、维持和平等。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军事力量的非战争运用已成为各国军队的普遍做法。1995年美军在《联合作战条令》中首先正式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即

综合运用国家力量的各种手段,以军事能力辅助遂行作战行动之外的任何军事任务,日本、俄罗斯、法国、意大利等国也均把非战争行动写入作战条令,把遂行非战争行动作为军队的一项重要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对我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要求越来越高

长期以来,我国军事力量主要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目前,这仍是我军的主要职责。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对我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利益是决定一个国家军事战略走向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为了维护相关的安全或发展利益,有时我们不得不使用军事力量。另一方面,当今时代各国相互依存不断加深,国家利益在各层次和各领域相互交织。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世界多数国家都极力避免威胁人类生存的激烈冲突,特别是大规模战争行为,而是采取军事威慑、显示武力等非战争军事行动来表达自己的安全关切和诉求。在中国国家利益和安全已与以往大不相同的新背景下,我国也要多用、善用非战争性质的行动,对外宣示中国的国家利益所在以及我们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和意志。

也是应对日益凸显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需要在国家利益不断拓展的同时,我国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日益多元化。不仅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威胁依然存在并有新的发展,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环境污染、自然灾害、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影响更是日益凸显。这些跨国的、“非国家行为体”的安全威胁,既非战争行动所能解决,也非单纯依赖军队以外的国家强力部门所能消弭。在此情况下,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其危害,势必要求军队以适度的方式参与进来。“卡特里娜”飓风和“非典”疫情等突发事件,如果没有相关国家军队的积极参与,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会更加严重。

还是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需要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既争取和平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世界眼光来推进军队建设,要求我们一如既往地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国际反恐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军事交流,建立军事安全对话机制,营造互信互利的军事安全环境,承担起我们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际社会树立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军执行国际维和、反恐、打击跨国犯罪和参与双边、多边国际安全与军事合作任务的部队及人员不断增加。我国已先后向1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维和人员4500多人次。2002年以来,我军还与印度、巴基斯坦、法国、英国、泰国等国军队举行过10多次联合军演。2004年我军在印度洋海啸、美国飓风袭击和南亚地震发生后,承担调集和运送急救物资的任务,并以最快的速度向一些受灾地区派出工程部队和医疗队,有力支持了国家外交,赢得国内外广泛关注和好评。

我军事力量的非战争运用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我军在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方面更加积极主动,也取得很大成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对军事力量非战争运用重要性的认识尚显不足有一种观点认为,军队的职能就是打赢战争,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不是军队的主要任务,非作战任务会分散军队的主要职能。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我们应该看到,在和平时期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可以使部队获得难得的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的机会,而且军队在执行非战争任务时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如拥有可迅速调动的资源、具有严密的行动及组织体制、较容易获得民众的信任等,因此目前在执行维和、反恐、救灾等非战争任务时使用军事力量,已成为国际上广泛认可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正当行动。特别是美国9.11事件后,针对影响国家安全因素的多元性、不确定性,许多国家都把防生化袭击、反恐怖斗争纳入军队职能范围,强调军队在各种非战争军事行动中,要发挥“多面手”和“突击手”的作用。

军事力量运用于非战争行动的法规和制度还不够健全世界许多国家对军队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有着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例如,美国国防部第3025.14号指令及参联会JP3-07联合出版物,对美军参与撤侨行动的指导原则、责权区分、任务程序等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1992年,日本在向柬埔寨派出首批维和部队之前出台了《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即著名的“PKO法案”,作为其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军尚没有出台相应的制度和法律规范来指导军事力量的非战争运用,因此在执行非战争军事任务时,军队的职责范围、行动种类、人员组成、行动规则等还不够明确。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围领域仍很有限当前我军执行的非战争军事任务主要局限在维和行动、抢险救灾、联合军演等领域,这是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军队建设需要所决定的。但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和国家利益需求的变化,今后根据情况,可考虑适当扩大我军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围和任务种类。

基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重要性和我军在执行此类任务时存在的不足,我们应当在加强我军执行战争任务能力的同时,更加积极推动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参与。我们应当认识到,新的国家安全形势要求我军具备多样化的军事能力,我军不仅要能应对传统安全威胁,也要能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不仅能遏制和打赢战争,还要能处置突发事件和控制危机升级;不仅要维护国内安全,还要具备营造有利于和平发展战略态势的能力。

可考虑参照其他国家好的做法和国际惯例,制定关于我国军事力量非战争运用的条例或法规,对我军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原则、目标、任务、人员、训练等做出详细规定,使我军在运用部队执行非战争军事任务时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要重视对军事力量非战争运用的理论研究,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军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经验教训,提出符合我军实际的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特别应思考如何将军事力量的非战争运用与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相结合、与作战行动相结合、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等更深层次的问题,以便为我军执行非战争军事任务提供理论指导。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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