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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器”和“减压阀”

2007-01-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社会管理工作是个偌大的舞台,江苏省法院从民事审判介入其中,坚持以保护民事权利为核心,以化解民事矛盾和纠纷为主线,有声有色地扮演着经济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社会矛盾纠纷“减压阀”的重要角色。六年来,共审结一、二审民商事案件1800431件,占同期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85.26%,解决争议标的额达3l61.62亿元。

自2001年以来,江苏省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总量进一步增长,案件类型进一步扩大,纠纷所蕴藏的社会矛盾也愈加复杂尖锐。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对记者表示:“民事审判工作是经济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社会矛盾纠纷的‘减压阀’。在民事审判涵盖的社会生活领域、对社会矛盾的介入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的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畅通社会公众利益诉求通道,把握群众权益维护的主导权,有效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使反映到民事诉讼中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得到综合平衡,从而实现民事审判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应有作用。”

以保障各类民事权益为核心

江苏省法院从三个方面发挥民事审判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以民事权益保障为核心,规范引导经济社会利益关系;通过协调和平衡现阶段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关系,多方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民事权益保障是民事审判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利益关系的基本要求。江苏省法院通过审理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序进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通过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秩序,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通过审理好金融纠纷案件,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企业国有产权流动是新中国历史上空前的利益格局重大调整。这种变化能否在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政策的支持度和社会的基本稳定。可以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社会管理格局中最突出的社会公共利益所在。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面前,民事审判工作应当担当起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2003年以来,江苏省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影响大、社会大众关注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法院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了国企改革的规范有序进行。

自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了借款、存单、同业拆借、证券、票据、信用证、保险、破产等各类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193974件,审结188942件,涉及金融债权标的额达1752.3亿元。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江苏省金融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情况作了专题汇报,对江苏省高院民商事审判为维护全省金融稳定与安全,营造公正高效的金融法制环境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予以了高度评价。

以平衡不同群体利益为重点

江苏省法院在社会管理格局中发挥平衡器作用,多方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一是审理好因企业治理结构矛盾引发的公司诉讼案件,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中小股东权益,规范企业治理秩序。自2001年以来,江苏省受理的公司诉讼呈现迅速增长的势头,近两年增幅更是达到了60%以上。新公司法出台之前,为了解决公司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2003年初,江苏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效地统一案件审理思路,对公司纠纷审理规律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贡献,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二是审理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正确处理好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权利滥用。审判中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有效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维护技术和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努力营造和谐的创新环境。

三是审理好物业权益纠纷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江苏省法院始终坚持在平等保护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者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先后审理了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车库使用权纠纷、南通湾子头新寓业主委员会与南通信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纠纷等案件。

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为要务

与此同时,江苏法院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省法院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高效地审理和执行了一大批拖欠工程款纠纷和农民工追索报酬案件,为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据统计,江苏省法院2004年和2005年分别审结拖欠工程款纠纷和农民工追索报酬案件5510件和6218件,结案标的额分别达5.575亿元和7.427亿元人民币,切实维护了进城务工农民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审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消除赔偿标准与受害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不符的现象。坚持既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进步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拟稿)》。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从保护人权和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调整按统计年鉴为准的传统做法,改为统一引用统计公报,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充分,更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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