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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手能捂住脏话么

2007-01-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钱建强 我有话说
据报道,上海有政协委员呼吁市民“管住自己的口”,不说粗话脏话,并认为“需要有法治手段来制止、杜绝不良行为”。此外,上海市文明办会同专家对制定《上海市民公共行为条例》的可行性进行了调研,希望赋予“不说粗话脏话”之类的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

日常生活中,人们恶语相向、吐沫横飞的现象司空见惯。对于社会而言,这些现象只是小小的“感冒”,但若发生频率过高,既有伤社会风化,又不利于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因而,相关部门与专家寄希望于立法来禁止丑陋之举、改善道德状况,可谓用心良苦,立意高远。然而,问题也接踵而至:道德败落之处,法律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来强制推行?法律有无能力来强制提升道德水准?这种强制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如此问题事关重大,不可不察。

一个人口无遮拦,满口污言秽语,自然为人所不齿。这时候,你可以鄙视他,谴责他,唾弃他,但能不能动用法律的权威使他闭嘴、反省,尽管他的脏话连篇并没有造成法律上的“伤害”?立法禁脏话,恐怕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诚然,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很多密切的关系,比如,两者类似,都规定了人们在日复一日的社会生活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若有人违反就给予一定的惩罚;又如,道德常常会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法律的价值取向和运行,中国古代的“春秋决狱”就是典型的例子。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越界,深入道德的领地。虽然法律与道德之间无法截然分开,但一些区别还是明显的:比如,两者对违反者的惩罚方式不同――法律依靠强力,道德依靠良心、谴责;又如,法律可以由人们较为随意废立,而道德原则的兴衰则是个长期演化的过程。基于两者的区别,法律与道德各有职司。诸如“说脏话”一类的行为,若只是引起了人们道德上的“反感”,而没有造成法律上的“伤害“,应以悔悟、谴责、教化等方式来纠正,而不必诉诸法律制裁。若有人出于道德义愤而以法律强制推行道德,理由未必充分:一则,法律强制所带来的痛苦可能远比道德上的不舒服大;二则,法律强制会一发而不可收,因为如果“说脏话”引起了道德上的反感,其他数不胜数的行为亦有此效应,法律禁了这个就不能不禁那个,于是只要言行触犯了人们的道德情感就不得不禁,最终,人们动辄得咎,几乎无法行动。所以,运用法律强制贯彻道德原则,缺乏足够的理由。

退一步讲,若我们允许用法律强制来推行道德,法律是否真能担当此任?可以设想,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了脏话,双方当事人可能对“脏话”的含义和伤害状况有清楚的了解,但法院在裁判时或许就很难辨明,某人是不是说了脏话以及什么样的话是“脏”的。这里的技术难度足以使法院犯愁。另外一个例子:有城市曾经出台规定,要以罚金的形式制止在街上乱吐痰的行为。然而,具体如何操作呢?一是有关部门开着执法车在街上巡逻,随机发现、制止,但警示效应微乎其微;二是装摄像头监控,但除非在每个角落都装上设备,并派专人监视,否则亦是见效甚微。由此可见,以法律强制来推动道德修行,其工作量之繁重不堪想象,没有任何机构可担此任。

既然法律强制推行道德不可行,那么这种做法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又没有提升道德水平。一项法律制定之后,必须能被人们遵循,否则就会失去权威和实效而成为一堆废纸。强制推行道德的法律恐怕至多也只能成为一种好看的道德宣传册。而在道德的提升上,法律强制也代替不了道德修养的传统手段。英国法学家H.L.A・哈特说:“毫无疑问,大部分道德观念的训导和坚持并不需要法律惩罚的威慑,而在利用它来教化道德的情况下,总会存在这样的危险:服从的唯一原因是对惩罚的恐惧。”他将这种出于恐惧的服从称为“禁忌”,而不是“道德”。

法律强制无助于道德的推行。因而,上海若立法禁脏话,收效必定不大。在倡言“法治”的年代,人们对于法律的推崇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以为法律万能,以至于谈及不好的现象必归于“法制不健全”,论到解决办法必依靠“加强立法”,那么法律就会越俎代庖,不堪重负,失去应有的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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