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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绿色GDP”到“有效GDP”

2007-02-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曹更生 杨民 我有话说
绿色GDP只解决了环境和污染问题,其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撞车增加GDP、浪费增加GDP,绿色GDP都不能加以校正

 

GDP是一个国家(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值。它历来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但GDP在衡量经济水平时存在着几个

重要缺陷:(1)它对所有的生产一视同仁,而不管生产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这导致了一系列荒诞的结果。比如,相向而行的两辆车擦肩而过不增加GDP,但撞车了反而增加GDP,因为撞车了要警察来处理,撞坏了的车要修理或者重新买新的,撞伤了的人要住医院。再如,青山绿水不增加GDP,环境污染却增加GDP,因为污染导致疾病,看病增加了GDP……(2)它只管生产而不管消耗,创造100元产品消耗90元的资源和消耗10元资源在GDP统计上是没有区别的;(3)它只管生产而不管使用,一个物品5成新就报废和0成新报废在GDP上反映不出来,这就导致浪费增加GDP;(4)它只管交易的,不管没有交易的,因此请人做钟点工要记入GDP,而自己作家务则不计入GDP。总而言之,它不能准确衡量我们到底享用了多少物品和劳务。

当然,尽管GDP存在各种缺陷,但由于物质是基础,而GDP可以简单、客观地计量和比较各个国家(地区)的物品和劳务产量,所以它还是不可或缺的。其他指标如幸福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等则难以测算,主观性也比较强。因此现在不是要废除GDP,而是克服其缺陷,使其更准确地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的人们享用了多少物品和劳务。

绿色GDP概念就是用来克服缺陷的,其理念就是在生产的总效用中减去生产产生的负效用,即只核算其正效用、有效效用。所谓绿色GDP,一般是指扣除了环境、资源代价的GDP。绿色GDP和GDP相比,考虑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但最大的困难在于环境和资源的定价。环境是公共品,无法界定产权,无法交易,也就无法计算其市场价值,资源有交易,但交易价格只反映当前市场供求,而不能反映其未来的、实际的价值。比如,物种灭绝的价值就很难计量。当然,现在有一些方法可以部分解决上述问题,比如环境,就有两个方法可对其进行估计,一个是测定在不同环境中的房地产的价格可以推算出人们愿意为新鲜空气或青山绿水付出多大的代价,一个是对限定的污染权进行拍卖或无偿分配,形成排污权市场,从而确定污染的价格。前者是从消费的角度,后者是从生产的角度。

然而,即使绿色GDP解决了技术问题,仍然没有完全克服GDP的缺陷,因为它只解决了环境和污染问题,其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撞车增加GDP、浪费增加GDP,绿色GDP都不能加以校正。

因此,我们在这里提出有效GDP的概念。有效GDP就是一个国家(地区)的人们在一定时期内享用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量(这里不考虑进出口问题)。注意,我们用的词是“享用”而不是“生产”,因为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享用,而不是为了增加GDP。核算GDP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的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到底享用了多少产品和劳务。

这个概念就可以解决GDP的上述各种问题。享用,首先是用,浪费了的物品未尽其用,因此应该扣除浪费的那一部分;其次,享用是享受地用,因此带来负效用的产品和劳务是不应该算进GDP的,比如生病、污染、洪涝灾害、撞车……它们产生了负效用,也应该从总GDP中把它扣除,资源消耗,这对子孙后代是一种负效用,应该扣除。从另一个角度,资源本身的价值不是“生产”出来的,也应该扣除。即有效GDP=GDP-消耗资源的价值-污染环境的价值-其他负效用产品和劳务价值-浪费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

那么有效GDP具体应该如何核算呢?可以在绿色GDP的基础上进行核算。有效GDP和绿色GDP主要的区别是绿色GDP忽略了浪费问题,和资源与环境之外的其他负效用产品和劳务,如生病住院、火灾地震、交通事故。洪水、火灾、地震、战争中损失的产品和劳务价值应该从GDP中扣除,这就不会出现“洪水有利,可以增加GDP”的荒谬现象,看病住院的费用应该从GDP中扣除,还没有到使用寿命就报废的物品的剩余价值应该从中扣除。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九五”重点课题曾对北京市某年的绿色GDP进行核算,结果表明,按生产法计算的绿色GDP占GDP的74.94%,按支出法计算的绿色GDP占GDP的75.75%。显然,有效GDP比这更低。仅以浪费为例,美、日等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浪费,主要表现在还能使用的家电、衣服等往往被当成垃圾处理了。在我国浪费也是惊人的,如楼房的使用寿命大大低于设计寿命,有的半新的房子都要拆掉,再如城建中的“马路拉链”,再如剩饭剩菜、一次性使用的书本、一次性筷子……显然,有效GDP比绿色GDP更进一步,可以准确反映一个国家(地区)的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对产品和劳务享用的多少。

当然,有效GDP的概念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核算方法完善就更需要艰巨的工作。我们抛砖引玉,请方家指正。值得说明的是,本文所定义的“有效GDP”概念经检索发现还没有被人提出过。2005年何祚庥同志把汇率法和购买力平价法估计的GDP进行折中,得出中国的“有效GDP”。这和本文所说的有效GDP不是一个概念。何祚庥同志用“有效GDP”这个概念来表示考虑了汇率问题以后我国的“真实GDP”,这个用法不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用法,因此,我们认为用“有效GDP”来表示一个国家(地区)的人们在一定时期内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应该还是可以的,不算“抢注”吧?(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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